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区分
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区分 思维和存在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即物质和意识哪个是世界本原的问题,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唯物主义哲学发展经历了三个基本形态:
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肯定世界的物质性,并力图从某种具体的实物中寻找世界的本原。如中国古代的五行说,古希腊关于水、火、气是世界本原的学说。代表性的观点如,荀子讲的“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张载讲的“太虚即气”、“凡可状皆有也,凡有皆象也,凡象皆气也”;古希腊泰勒斯的“水是万物的始基”等等。
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其基本特征是解释世界物质本原是以自然科学为依据,把基本粒子的构成、物质结构及其某种属性作为世界的本原。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承认世界的物质性的基础上,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看问题的观点。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主观唯心主义和客观唯心主义的划分。
主观唯心主义的主要特征是把主观精神(人的感觉、经验、观念、意志、心等)作为惟一的真实的存在和世界的本原,客观事物以至整个世界都是这种主观精神的产物。如贝克莱认为,世界上的一切都是“感觉的复合,存在就是被感知”;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庄子讲的“万物与我为一”,孟子讲的“万物皆备于我”;陆象山说的“宇宙便是吾心,吾心便是宇宙”。
客观唯心主义的主要特征是把某种脱离物质、脱离任何个人的精神(理、理念、宇宙精神、绝对观念、绝对精神)视为独立自成的客观存在,并把它作为世界的本原和万物的创造者。其荒谬之处在于以哲学化的方式承认“宗教创世说”。如柏拉图认为“理念世界是现实世界的影子”、“人为天命所主宰”。老子认为“道是天地之根、万物之母”,朱熹认为“理在物先、理在事行,理是万物之本”。
两者的主要区别:主观唯心主义夸大了感觉经验;客观唯心主义夸大了概念理念。
2013年军转干考试法律知识之行政法复习必备
军转干考试法律知识之行政法复习必备法律概念
行政法: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
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佑作为的权力。
国家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机构: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优先权: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行政受益权: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利益条件。
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派出机关: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
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行政职务关系: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授权: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行政相对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强制执行:公民汉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行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不合理。
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利益而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行政赔偿:又称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争议: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 行政诉讼法: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的范围。行政诉讼管辖: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参加人: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其中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 …… 此处隐藏:171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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