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编制依据及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制度的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和《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
程》 GB8958-2006。
第二条 术语和定义
受限空间:本制度所称的受限空间,是指公司内各类塔、槽、罐、炉膛、锅炉、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第二节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第三条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监护人员应检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内容包括:
1、与有毒气体的隔绝情况(断开,加堵盲板等); 2、置换分析情况; 3、温度压力情况; 4、架子走梯搭设情况;
5、安全带、安全灯及其它防护器材准备情况; 6、消防用具、工具器具准备情况; 7、工作人员对安全措施的了解情况; 8、其它安全措施。
第四条 安全隔绝
(一)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气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二)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并挂警示标志。
(三)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第五条 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氧含量为19.5%~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二)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三)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下同);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 。
第六条 通风
(一)作业前应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应采取强制通风。
(二)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并有专人监管。
(三)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第七条 监测
(一)作业前30分钟内,作业单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二)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三)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四)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五)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且佩戴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
(六)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如下规定的防护措施:
(1)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作业时间较长的,应安排分组定期进行轮换作业,并做好作业人员的轮换记录。
(2)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并有专人监护。
(3)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4)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5)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第八条 照明及用电安全
(一)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二)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并挂安全警示标志。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三)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规定架设和拆除。 第九条 监护
(一)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二)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首先查看《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并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三)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制定安全措施,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四)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应时刻注视被监护人情况,不得帮助被监护人工作而忘记自己的监护责任。
(五)若被监护人发生了意外,监护人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给
予迅速有力的抢救,同时召唤其它人,火速用电话通知医疗部门。
(六) 被监护人违章和不听指挥,监护人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有关领导报告。若因某种原因不能按安全规程进行工作时,必须采取其它的可靠措施,经领导同意,值班长自始至终在现场,监护人方能予以监护,否则有权拒绝。
第十条 其它安全要求
(一)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二)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三)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四)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五)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六)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七)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同时还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八)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同时还应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
(九)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十)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
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十一)带有毒有害气体抽堵盲板时,无刺激性气体压力不得超过200毫米水柱,有刺激性气体压力不得超过50毫米水柱,温度不得超过60℃。
(十二)在进行能放出有毒气体工作时,无关人员应离开一定距离,必要时监护人员可要求车间另派人把守毒区,以免造成与此项工作无关人员的中毒。
(十三)一个监护人不能同时监护两个工作点,也不能担任多人工作的监护任务。三人以上的工作监护,应适当增加监护人。
(十四)监护人不能担任时间过长的监护工作,有病者不能勉强坚持监护。
第三节 职责要求
第十一条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一)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三)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四)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五)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第十二条 监护人员的职责
(一)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二)了解可能面临 …… 此处隐藏:200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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