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上海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细则
上海阶梯电价实施细则
关于执行上海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居民阶梯
电价的实施细则
为正确贯彻和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确保阶梯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根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2】020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同意,上海市电力公司本着“你用电,我用心”的优质服务理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时间
根据《实施方案》,上海市居民阶梯电价方案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8月份抄见电量起)。
二、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
(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客户。居民客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客户安装的电表(合表客户除外)为单位。
(二)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客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如学校、养老院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电价水平按照每度电0.024元的居民阶梯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
三、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及电价水平
上海市居民阶梯电价按照年度电量为单位实施。实施阶梯电价后当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方式不变,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分档电
上海阶梯电价实施细则
注:① 2012年7-12月阶梯电量分档基数按照6个月计算(实际抄见用电量为8-12月共计5个月)。即第一档户均0-1560度(含)、第二档为户均1560-2400度(含)、第三档为超过2400度的部分。2013年起阶梯电量分档基数按照12个月计算,抄见电量也为1-12月共计12个月。
②分时居民客户在2012年10月1日前第二、第三档分别按0.05元、0.30元的平均加价水平执行;10月份抄见电量起按峰谷不同加价水平执行。且在第二或第三档临界点月份,因当月超基数部分的峰谷电量数据无法准确区分,具体执行时,该月第二、第三档的加价按峰、谷均为0.05元或0.30元的加价水平执行,次月起再按峰、谷不同加价水平执行。
四、有关配套措施的执行
(一)关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额度政策的执行
1、本市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名单由上海市民政局确认并提供,并每月进行信息更新,无须客户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申请。
2、每户每月15度的免费用电基数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操作。具体扣减时,先扣减峰时段电量,后扣减谷时段电量,最多不超过实际用电量。
3、经上海市民政局确认的“低保户”和“五保户”自2012年8月份抄见电量起开始扣减免费用电基数;后续更新认定的名单自认定后次月起开始扣减。
4、对于2012年8月份抄见电量起无法开始抵扣的无固定住所、户籍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等几类“低保户”和“五保户”,上海市民政局如能在2013年1月1日前完成确认的,电力公司除自确认次月起开始正常扣减外,还将退补自2012年8月至确认月的免费用电额度;在2013年1月1日(含)后完成确认的,电力公司自确认次月起扣减,不再退补2012年8-12月的免费用电额度。
(二)关于“一户多人口”政策的执行
1、根据《实施方案》规定,户籍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月增加10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户籍人口为7人及以上的家庭,也可以选择按照全电量每度电0.024元加价计费。
2、申请“一户多人口”政策的客户需持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近期电费账单原件,向所属供电营业网点实名申请。户口薄地址须与电费账单上用电地址一致(因道路名变更导致的不一致除外)。相同人员、不同用电地址不得重复申请。
3、“一户多人口”政策自受理的次月起执行(2012年8月份之前受理的自8月份抄见电量起执行)。
4、客户户籍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5、每二年客户应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一户多人口”政策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一户多人口”政策执行。
(三)关于合表用户的政策的执行
合表用户不执行居民分时电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待“一户一表”改造后次月起同步执行。改造费用由上海市电力公司承担,过程中不再向客户收取改造费用。
(四)关于扩大居民小区内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适用范围政策的执行
上海阶梯电价实施细则
1、居民住宅小区内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范围由原有的电梯、水泵扩大到用于服务居民的自行车棚、地下车库、门卫室、景观照明、绿化用电、社区活动中心等配套设施用电。电价水平按照享受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电价标准执行。
2、2012年7月份起申请的此类客户从申请日次月起执行。
(五)关于取消收取分时电表安装费用政策的执行
根据《实施方案》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取消收取新申请居民客户的分时电表安装费用,已收取的分时电表安装费用不予退还。居民客户申请分时电价自申请日的次月起执行(包括需调换居民分时电表客户)。
(六)关于公租房、廉租房电价政策的执行
经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批认定的成套公租房、廉租房需低压供电到户、装表到套,视同“一户一表”居民客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可申请执行居民分时电价;非成套或未完成低压到户改造的企业公租房、廉租房装表到幢或层,执行居民不分时电价,暂不加价,也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七)关于房屋转让时居民阶梯电价的执行
凡属上海市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内的客户因房屋转让(如继承、买卖、赠与等)发生产权变更时,可持房屋产权证及时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自产权变更日起算,凡二年内来办理变更手续的,电力公司将重新核定产权变更日所在年月至这年12月份的阶梯电量分档基数;超出二年的,视为自动放弃重新核定阶梯电量分档基数的权益。
(八)关于房屋租赁时居民阶梯电价的执行
凡属上海市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的客户因房屋出租发生租赁关系时,租赁双方需注意该户分档基数电量剩余情况及电价水平。电力公司不因租赁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重新核算阶梯电量分档基数。
(九)其他
根据《实施方案》规定,电力公司将每月居民分档基数电量剩余情况在电费账单中进行提示,以便居民客户能及时掌握自身用电情况,及时调整并采取必要的节约用电措施。为方便客户更好地了解居民阶梯电价实施方案、节能和安全用电常识、电力配套服务举措等,电力公司各营业网点将放置宣传手册供客户取阅。
本实施细则抄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电监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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