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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制定过程中的,民主程序要求18p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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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制定过程中的,民主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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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制定过程中的,民主程序要求

经典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欢迎下载交流。隆安商业法律周讯:员工手册制定过程中的“民主程序要求”真 的是“虚惊一场”吗?活着的法律最具价值的法律新闻1.商务部发文支持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城市建设 2.国务院发文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3.广东省发文落实粤澳合作框架协议重点工作 4.两部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收费公路投资建设 5.国务院部署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6.国家旅游局就旅游业与信息化融合发展公开征求意见最新施行的法律法规 1.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2.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3.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4.广东省:关于 2015 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精心挑选的评论文章 文章内容分享 |员工手册制定过程中的“民主程序要求”真的是“虚惊一场”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 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经典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欢迎下载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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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欢迎下载交流。实务中的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仅仅向劳动者公示了相关规章制度,但是,并未履行相应的民 主程序,该等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是否构成约束力呢?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 由于二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不直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因此,无法从裁判文书中窥见最高 人民法院在此问题上的态度。可以探究的途径,不得不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 以见端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劳 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 事项,未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已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且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的依据。”该等规定,一度令企业 HR 心惊。但,正式颁行的《解释四》中已删除此项规 定。 根据上述情况,最高院在此问题上态度应作何理解呢?笔者认为,最高院在此问题上的态度是 暧昧的。但最高院在此问题上的暧昧态度,给各地法院创造了自由发挥的空间。 二、各地法院的态度 广东、浙江、上海、北京及江苏等地高院亦相继出台了相关审判指导意见,明确所谓民主程序 事宜及规章制度适用的相关问题: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06.23 发布)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 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 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 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 裁判的依据。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09.04.16 日发 布)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该法第四条第二款 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 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 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分享一个苹果,各得一个苹果,分享一种思想,各得两种思想。分享是件快乐的事件,乐于分享的人,事业更容易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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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欢迎下载交流。争议案件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 同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且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 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03.03 发布) 十一、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合同责任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依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 之外, 实际上也存在很多有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如 《劳动法》 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规定, 就是类似义务的法律基础。 因此,在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其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 担相应责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但在规范此类 行为时,应当仅对影响劳动关系的重大情况进行审核,以免过多干涉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 (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 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的通知(2009.8.17 发布) 3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 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 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2009.12.14)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经法定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 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若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 理的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子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的民主程序,或母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且在子公司内向劳动者公 …… 此处隐藏:1503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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