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中人共国力源社保会部华民和人资和会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令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1号
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⒛11年 1月 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⒛11年 5月 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⒛04年 2月 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号 )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二○
一年二月十二日
冂ˉ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菅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 (以下简称受托人 )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 (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 )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1—
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各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
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备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菅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 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2—
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第九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十 -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
基金财产强制执行。第十二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纽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第二章受托人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以下简称法-3—
人受托机构 )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第十五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或者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应当配各一定
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第十七条企业年金理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方聘任。理事任期由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八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具各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 (三 )具有从事法律、金融、会计、社会保障或者其他履行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四 )具有决策能力; (五 )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形。第十九条企业年金理事会依法独立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事务,不受企业方的干预,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菅业性活动,不得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提取管理费用。- 4—
第二+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条理事应当对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或者理事会章程,致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理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企业年金理事会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由全体理事签字。第二十二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 )注册资本不少于 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 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六-5—
(七 )近 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二 )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三 )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四 )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并在合同
中约定具体的履行方式; (五 )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全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六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 15年; (七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 …… 此处隐藏:658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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