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安徽省某住宅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收房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小区 栋 室
物业类型:住宅房
建筑面积: m2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平台、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楼梯间照明、消防设施、避雷设施、楼宇电子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网络系统、广播电视系统、管道液化气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小区大门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某小区东大门绿化广场的一层以下建筑空间;
2、某小区11#楼一层以下建筑空间;
3、环卫人员的服装、工具;小区保安值班岗亭、保安器械服装;
4、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处的办公场所。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业主物业的专有部分有:是指一套住宅内部,由住宅的业主、使用人自用的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天花、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由住宅的业主、使用人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以及通向总
管、网的电话网络、电视、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和水、电、气表阀等设备。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修行为,遵守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部2002年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相关内容制订的《某小区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详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某小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规定》(详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臵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不得燃放喷花类、升空类以及大型烟花;不得在绿化带、楼梯间、室内燃放鞭炮、烟花;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违反《某小区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某小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规定》;
9、违反本临时公约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将大型凶猛的动物作为宠物饲养;及时清理宠物大小便;
2、饲养宠物必须办理饲养许可证和动物防疫相关证明;
3、宠物必须在户内圈养,严禁室外放养;
4、不得饲养鸡、鸭、鹅等家禽。
第十七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各个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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