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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21
导读: 5.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

5.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或HJ/T 75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 55 规定执行。

5.5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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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1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方法标准名称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3

4

5

6 氮氧化物 氟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 氨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方法标准编号 GB/T 16157 GB/T 15432 HJ/T 56 HJ/T 57 HJ 629 HJ/T 42 HJ/T 43 HJ/T 67 HJ 543 HJ 533 HJ 534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水泥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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