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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25
导读: 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由医院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成立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医院党支部书记兼院长 副组长:*** 医院业务副院长 副组长:*** 医院行政副院

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由医院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成立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医院党支部书记兼院长

副组长:*** 医院业务副院长

副组长:*** 医院行政副院长

成 员:*** 办公室主任

*** 医务科长

*** 总护士长

*** 总务科长

*** 投诉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安排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按照分配的工作岗位,各司其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负责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等日常工作。

三、职责

5、 第五条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制定防范、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事件的预案,预防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事件的发生,及时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

6、 第六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医院立即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小组,下设工作组,由医务科(包括投诉中心)、护理部、涉及医疗纠纷科室、保卫科和医院办公室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有关事宜,做好患者一方的解释和说服工作,缓解医患矛盾。如果发生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事件,应该立即报告县卫生局和公安局,由县卫生局、公安局向县政府报告。对一般医疗纠纷事件要以书面形式或电话2小时内报县卫生局备案。

7、 第七条

医院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在接待投诉人时进行实时录像和同步录音,并妥善保存录像录音资料。

8、 第八条

在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时发现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疗机构内部保卫部门应立即在职责范围内处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

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抢夺医疗文书或医疗物品,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在医疗机构内或大门口设灵堂、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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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9、 第九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和单位领导报告,单位领导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对出现本预案第八条所列情况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患者及其家属可向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10、第十条

投诉中心接到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或确定专人调查处理。

11、第十一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处理,如达成和解协议,处理即告终止。对投诉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纠纷,医院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工作。经多次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可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

12、第十二条

为查明医疗纠纷案件的原因,医院和死者家属均可以提出尸体检验的要求。如因拒绝或拖延尸体检验而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尸体检验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应敦促死者家属将检查后的尸体及时进行火化。

13、第十三条

收到尸体检验鉴定结果后,医患双方应当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清责任,划分责任大小,确定医方存在责任的,医患双方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的规定,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诉讼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等方式,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14、第十四条

因医疗过失或医疗并发症致残但不需继续治疗的住院患者,其家属应及办理出院手续。对于无理纠缠,拒绝出院的,经劝说无效,医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以医疗事故为借口要挟、损坏公物,殴打辱骂医务人员,聚众闹事,以及其他行为扰乱医院工作秩序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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