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3)
判定规则:
1、对于A类项目,所检样品全部符合产品标准规定要求时,该项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2、对于B类项目,所检样品的合格率≥85%时,该项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3、所检项目均为合格时,则判定样品为合格,其中任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样品为不合格。
为了做好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 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名称、类型 例如:1.弹簧式机械密封 高压,压力≤15MPa;2.波纹管式机械密封 金属波纹管,温度>150℃。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在同一产品单元内要增加限定类型以外(压力以高代低)的新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请,对于证书的发证时间超过18个月的,要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对于证书的发证时间在有效期18个月内,免于实地核查,但须按“细则”要求由“细则”中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抽样并做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检验,达到合格要求后,将申请材料(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抽样单、抽样报告及全部许可证证书正本、附件、副本)上报审查部,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企业申请更名、迁址和遗失补证时,应将原来的全部证书(包括正本、附件、副本)一并
为了做好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 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收回,按新证书方式重新发证。除迁址外,其他情况证书有效期不变。
6.1.9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6-007-×××××。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6)代表机械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7)代表机械密封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铭牌上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铭牌上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铭牌上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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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 …… 此处隐藏:266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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