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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指南(20110920)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30
导读: 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指南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辽政办

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指南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3号)以及《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66号)等文件精神,沈阳市政府决定,在沈阳市市级统筹范围内,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具体操作指南如下:

一、适用人群

参加沈阳市居民医保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本指南大学生医保门诊统筹有关事宜除外)及其他未成年人、成年居民、老年居民。

二、提供材料

本人医疗保险卡、《就医手册》、身份证或户口本(监护人、代办人办理,需同时持监护人、代办人身份证)。

三、选择定点原则

居民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本着就近原则,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择一所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定点就医机构。

四、选择定点方式

㈠2010年

已参加2010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于2010年9月20日前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进行门诊统筹定点确认并登记,门诊统筹待遇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

㈡2011年及以后

参保居民2010年9月开始办理2011年度参保手续时,同时须在其代办单位(社区、民政部门、学校等)选择2011年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此为必填项)。2011年以后办理方式同此。

五、支付范围

因常见病、多发病的普通门(急)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实行零差价的基本药物、诊疗费、处置费、常规检查费等给予支付。

六、报销比例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累计承担门诊统筹起付标准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50%;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累计300元。

七、就医方式

因普通门(急)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就医时,应持医疗保险卡和《就医手册》在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八、定点机构变更

已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一个自然年度不予变更,下一自然年度方可进行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九、居民门诊统筹其他未尽事宜,请登陆沈阳市医保中心网站()。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咨询电话: 12333 62161771

医疗保险卡挂失及查询电话:62167890

附件: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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