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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买卖税收政策(出售方)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5
导读: 个人住房买卖税收政策分解——出售方 1. 营业税 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

个人住房买卖税收政策分解——出售方

1. 营业税

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填发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营业税税率为5%,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须按规定缴纳城建税5%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以及堤防维护建设费(2%)。(综合5.6%)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172号)等

2. 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征收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按其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湖北核定征收率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2%。

(2)个人转让家庭唯一生活住房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等

3、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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