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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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质函[2004]18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现将《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对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名单见附件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范围
1.参加考核的三类人员包括: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考核条件
2.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职业道德良好。
(2)在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
(3)学历和职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项目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为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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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5)经建设部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三、三类人员申请材料
3.申请材料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二)和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身份证(复印件);
(2)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项目负责人须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四、主管司局
4.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由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以下简称质量安全司)及有关部门的业务司局负责。
五、审批程序
5.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和附件材料的原件(以下简称有关材料)。申请人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申请人所在单位收到有关材料后,应严格审核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经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
7.申请人所在单位分批或者集中将本单位三类人员向质量安全司上报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填定《申请表》和《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集团公司、总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名单》(以下简称《申请名单》,见附件
三),并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通过网络发送到质量安全司。
《申请表》和《申请名单》通过“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下载。
8.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过网络发送《申请表》和《申请名单》后3日内,将纸质《申请表》和《申请名单》各一式二份上报质量安全司。
9.质量安全司自收到纸质《申请表》和《申请名单》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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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三类人员考核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2)对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该允许当场更正;
(3)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名单》之日起即为受理。
(4)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名单》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该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10.质量安全司对《申请表》和《申请名单》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人进行抽查。审查合格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加盖建设部公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在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并说明理由。
11.对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质量安全司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考核合格证书的监督管理
12.质量安全司对已经颁发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依法予以撤消: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
(4)发现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5)依法可以撤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13.质量安全司对已经颁发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依法予以吊销:
(1)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
(2)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吊销的,一年之后方可重新考核。其中第(2)种情况,对于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3人—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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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一次死亡3人—9人重大安全事故或累计死亡3人—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1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安全司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注销,并告知当事人:
(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三类人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对第(1)、(3)种情况,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注销的,三个月之后方可重新考核。
1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质量安全司办理变更手续。质量安全司应撤回三类人员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放变更后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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