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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与法规专题讲座全部内容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14
导读: 教育政策与法规专题讲座 主讲:茅珠芳老师 本课题框架 第一部分 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 第二部分 现行主要的教育政策及重要规定 第三部分 现行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及重要规定 第四部分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第五部分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政策与法规专题讲座 主讲:茅珠芳老师

本课题框架

第一部分 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

第二部分 现行主要的教育政策及重要规定 第三部分 现行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及重要规定

第四部分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第五部分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部分 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规部分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律概述 1.教育法的含义 (1)教育的概念

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从广义上说,凡是增进人们的知识技能、影响人们思想品德的活动,都是教育;狭义的教育即学校教育,是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2)法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泛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其中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

狭义的法律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教育法的概念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权力部门制定的教育法律。

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本书所指的即是广义的概念。

教育法规含义的理解(本质) 第一,国家制定或认可;

第二,规定不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规范; 第三,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2.教育法的基本特征

遵循教育规律与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结合; 系统性和独立性相结合;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针对性和可行性相结合;

体现教育民主性与保障教育公共性。

●我国教育法规的纵向形式层次 (1)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

常规定教育的指导思想、目的、教育制度、公民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行政管理权等内容。

(2)教育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为教育法律。 第一,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全面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可以说是“教育领域的宪法”,是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母法”。教育基本法通常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

第二,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3)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在内容上是针对某一类教育事务发布的行为规则,而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事件和具体问题作出决定,在形式和结构上必须比较规范,在时效上必须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制定、审定和发布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198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8年发布的《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1989年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

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99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1994年发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

199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4)地方性教育法规

根据《宪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具有区域性,且内容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5)教育规章

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自身权限内发布

规章。其中属于调整教育方面的,统称为教育规章。

●我国教育法规的横向内容归类 (1)规范各级各类教育的法规。

如:学前教育法、基础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师范教育法、特殊儿童教育法、社会教育法。 (2)规范设施条件的法规。

如:学校设置法、教育财政法、教育人事法。 (3)规范教育管理的法规。

如:教育行政法、学校管理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2)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具体内容:

横向结构按现行的教育法体系框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统领下有七个部门法(单行法)构成。即: 第一: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2004年8月28日。) 第二:基础教育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重要部分,2006年6月29日颁布,2006年9月1日实施。)

第三、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1999年9月1日。 第四、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1996年9月1日。 第五、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 第六、教师法。《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1994年1月1日。 第七、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4、教育法的类型

(1)根据教育法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根据教育法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教育法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教育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5、教育法的作用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①指引作用:教育法明确地规定了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禁止怎样行为和可以怎样行为,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指出了方向。 ②评价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是判断、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比如,如果一位小学教师在课堂上打了不注意听讲的学生,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的“禁止体罚学生”,就可以认定该教师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并认定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教育作用:

这里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今后的同类行为所发生的影响。法律制裁违法行为,不仅对违法者具有教育改造作用,而且对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教育作用。同时法律肯定和支持合法行为,对人们则具有示范教育作用。

比如,教育法中关于教师的职责要求、学生守则等法规文件,其首要意义就是以法的形式强

化对有关人员的教育。 ④预测作用:

由于法具有严格而稳定的规范性,这样可以使人们预 …… 此处隐藏:347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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