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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项目PPP运作模式研究(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12-31
导读: 2、明确委托项目的产权性质、功能定位、经营范围、服务内容等。其中产权性质应当且只能规定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经营范围应当且只能规定为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定位为设施配建标准适宜实用、面向广大普通老年人的护理型

2、明确委托项目的产权性质、功能定位、经营范围、服务内容等。其中产权性质应当且只能规定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经营范围应当且只能规定为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定位为设施配建标准适宜实用、面向广大普通老年人的护理型为主、助养型为辅的机构,服务内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3、价格管理。政府保障对象按照公办机构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社会老人根据机构登记性质,按省物价局、省民政厅有关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4、合同期限及设施使用费、保证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其中合同期应根据项目实际运营年限、运营方前期投入、项目规模等具体情况来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

5、政府供养或补贴对象的保障。根据政府保障对象现状及预测预留一定数量的政府保障床位,应保证将当地财政拨付的供养经费、补贴经费落实到这些对象中,实行专账管理,不得挪用。机构不得向政府保障的特困对象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6、明确风险责任分担机制、评价机制、监督机制、争端解决机制。 7、登记为企业的养老机构还需明确投入责任、利润分配等。 六、运营管理

1、资产管理。在项目委托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监管方应当督促并指导委托方对机构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日常耗损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

2、机构资质及性质选择。如原无许可,委托方应依法取得整体委托经营管理机构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运营方可按合同约定,选择登记为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具体登记性质的选择,应考虑当地基本保障床位是否已满足需要等具体情况。

3、监管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部门主管,其他有关部门协助的方式。其中市、县(市、区)社会福利机构由同级民政部门主管,乡镇敬老院原则上由同级乡镇(街道)政府主管。

4、日常管理。运营方应当及时向监管方、委托方报告重大情况。每年3月31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有关情况。 5、定期考核。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机构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考核。

七、退出机制和处罚

1、项目运营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拒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指导、督促委托方及时做好机构交接工作,保障机构正常运营或入住老人妥善安置。合同期满,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时间、移交内容和要求,并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妥善做好项目移交工作,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提前开展新一轮委托招标工作,做好服务衔接。

2、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方,委托方和监管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1)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承租方的; (2)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3)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4)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5)发布虚假广告的; (6)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7)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

(8)入住老年人以及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不合格的; (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10)违反合同约定的解约条款。 八、探索机构评估和准入退出联动机制

1、开展机构评估工作。鼓励各地以公建民营机构为试点,开展养老机构评估,编制养老机构评估标准,确定评估等级、标准以及评估结果奖惩机制等,加强公建民营机构监管和绩效评估。

2、探索实施养老机构评估结果和公建民营委托联动机制。根据评估结果,确立承接公建民营机构的进入门槛,以及作为优先委托及自动续约的条件。 九、政策保障

1、政府要保障机构基本设施需要。新建养老机构应有较完整的基本设施,保证入住老年人的基本服务所需;已运营机构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的,也要保证设施的完整,以减轻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负担。机构运营几年后,为保证

基本养老服务所需的大宗维修所需经费,经委托方、监管方审核,可给予相应的专项建设资金补助。

2、公建民营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民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人才队伍保障等扶持政策。

3、公建民营机构不享受省级床位建设补助;在委托运营期间,由社会力量出资扩建、兴建的新增床位,按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政策享受补助。各地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建设补助。

4、机构收住特困人员、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当地财政应当将其供养经费、补贴经费转入接收机构,用于支付这些对象的生活、照护服务等所需费用。

名词解释:

社会力量:社会力量主要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类主体。

公办机构整体委托经营管理:把养老机构整体委托给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具体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机构整体委托运营,社会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需要对机构做重新申请登记,可称为公建民营;二是机构整体委托管理,社会主体负责机构日常管理,原机构法人不变,可称为公办民营。

公办机构项目委托管理:不涉及养老机构产权和机构另行登记,只是以劳务契约外包的形式,把养老机构的护理服务、物业、清洁等服务项目委托给专业团队来管理和提供服务。

BOT:兴建-运营-转移(Build Operate-Transfer)。指政府与社会资本签订契约,由社会资本投资兴建、政府提供土地等必要支持和协助,并由社会资本成立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契约期满移转给政府。

政府保障对象:包括四类,一是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二是经济困难家庭保障对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能老人;三是失独家庭中的孤寡、失能老人;四是优抚对象,劳动模范、因公致残人员或见义勇为伤残人士等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中失能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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