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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分公司运营事故处理规则(B版)(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2
导读: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企业标准 伤亡等)时: a)现场人员有条件时应立即报110、120; b)控制中心当值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110、120; c)控制中心接报后视情况通知市有关部门; 3)控制中心所通知的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企业标准

伤亡等)时:

a)现场人员有条件时应立即报110、120;

b)控制中心当值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110、120; c)控制中心接报后视情况通知市有关部门;

3)控制中心所通知的市有关部门是指市应急指挥中心、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急救中心等政府组织机构,由主任调度员决定通知范围或执行分公司领导指示;

4)各生产部门调度负责向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通报,具体办法由各部门分别另行制订。

6.2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分公司应急预案汇编》中相应应急处理程序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故扩大。

6.3 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员工所在部门应立即报告安全监察部和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向市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 运营事故的调查

7.1 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组

组长:分公司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或由经理指定 副组长:安全监察部部长、副部长、分公司安全主任

常设组员单位:安全监察部、技术部、计划经营部、人力资源部、综合部、分公司工会

组员:由组长指定。

安全监察部负责运营事故调查的日常工作。 7.2 事故调查人员组成原则

凡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 7.3 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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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配合重大、较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2) 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3) 提出对事故定性定责及处理建议; 4)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落实;

5) 提出对有关规章制度的修改意见、对设备设施的整改意见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6) 拟订运营事故通报。 7.4 运营事故调查程序

7.4.1 根据事故等级、性质、损失、影响等因素由政府部门或地铁公司主持调查分析工作时,分公司主动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7.4.2 事故发生后,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组常设组员单位应立刻赶赴现场组织开展现场事故调查前期工作;

7.4.3 发生影响列车运行的相关事故时,在启动后备措施仍不能保证行车恢复的情况

下,在尽量获得现场图像、标记后,按“先通后复”原则执行。但发生重大事故及以上事故时除外; 7.4.4 调查的内容:

1)认真勘查现场,详细检查车辆、线路及有关设备,进行拍摄,并做成文字记录、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必要时设置警戒线。当技术设备破损时,应保存其实物;

2)听取事故现场人员的情况陈述,收集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物证; 3)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对事故当事人进行单独调查,责成当事人写出书面材料。 4)若事故发生地点的线路遭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线路质量时,应对事故地点前后适当距离(100米以内)进行测量,以作为事故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

5)对事故关系人、现场见证人调查询问,并详细记录;

6)检查有关技术文件、表报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原件或其复印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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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调取有关录音、录像资料; 8)注意是否有人为破坏的迹象; 9)必要时召开现场分析会;

7.4.5 在运营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前,现场事故处理负责人要保护现场,挽留事故见

证人,保存可疑证物,做好记录,配合运营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在运营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立刻按职责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7.4.6 根据事故调查需求,各部门需调用电话录音、录像资料时,需向自动监控部调度说明情况后,到所在具体保存地点登记听取,在听取过程中需有保存地点人员全程陪同。如需拷贝,需向陪同人员说明情况,由陪同人员拷贝后做好登记。但较大事故以上事故的录音、录像资料未经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组允许不得听取、查看和拷贝。 7.4.7 根据调查内容,运营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拟定事故处理建议,制定防范措施,形成通报,于五日内报分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发布。

7.4.8 运营事故若初步判明属地铁外部单位责任时,事故调查组应立即通知责任单位,双方共同调查。

8 运营事故的责任判定和处理

8.1 运营事故责任划分为:

1) 全部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不良影响100%责任; 2) 主要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不良影响60%-90%责任;

3) 同等责任:各方均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的相同成分的责任; 4) 次要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不良影响30%-40%责任; 5) 一定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不良影响10%-20%责任; 6) 管理责任:根据事故性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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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运营事故责任判定的依据:有效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及规定等。 8.3 运营事故责任定责判定及处理

8.3.1分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接到事故调查组的报告后,由分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或指定人员主持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审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认定事故性质及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决定并通报分公司,其中责任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8.3.2 在正线上因车辆调试作业发生的事故,由于车辆本身技术问题的,由负责组织调试作业的单位或部门承担主要责任(60%);在非正线上因车辆调试作业发生的事故,由于车辆本身技术问题的,由负责组织调试作业的单位或部门承担主要责任(70%)。但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仍按正常事故处理;

8.3.3 因承包商在地铁范围内进行设备维修、施工而造成的运营事故,列承包商责任事故。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

8.3.4 因货物装载不良或押运人员监督不力造成的事故,由装载部门或押运部门承担责任;

8.3.5 由于车辆、设备、设施、器材、装置发生异常状况发生事故时,其事故责任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尚无明确分工的项目,按主体责任原则设备管理的部门承担主要责任(60%);按属地管理原则,相关部门承担次要责任(30%);负责确定分工的部门承担一定责任(10%);

2)对于已有明确分工的项目按设备分工责任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3)车辆、设备、设施、器材、装置发生的异常状况时,由于处理人员操作不当直接导致发生事故时,列该处理人员及所属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8.3.6 分公司批准的技术革新、科研项目进行试验时,在规定的试验期内,被试验的项目发生事故,不列为运营责任事故。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以及其他人为因素仍列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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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正式投入使用的各种运营设备,发生事故时,一律列运营事故;

8.3.8 事故全部由一方原因造成,则承担全部责任;当事故由两方原因造成,但双方推诿扯皮,造成责任难以分清时,可以裁定双方均负有同等责任;

8.3.9 事故由两方或多方原因造成,当 …… 此处隐藏:186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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