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泰顺县筱村镇幼儿园工程 - 图文(3)
投标单位须在2012年03月31日16:30时前(以银行进账单日期为准)提交不少于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额数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通过公司基本帐户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的账号,然后携带已汇入该帐户的投标保证金证明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领取招标文件。若逾期提交投标保证金,将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无故不参加开标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拒绝。自始至终参加投标的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予以无息退还。
3.7.2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 (3)未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
(4)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使用假证件的情况; 3.7.3投标单位履约担保:
3.7.3.1本工程采用的经评审的最高控制限价、最低控制限价、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定标准中标的招标项目,承包商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发包合同总价的10%。其中施工项目班子技术管理人员到位履约担保占承包商履约担保的10%;工程安全施工履约担保占承包商履约担保的10%;工期履约担保占承包商履约担保的25%;质量履约担保占承包商履约担保分别的25%;建造师到位率担保占承包商履约担保的30%。
3.7.3.2建造师到位率要达到投标工期的80%以上,累计到位率达不到投标工期的80%的,每少一天罚扣500元(RMB),招标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技术员到场情况规定。招标人有权要求承包商撤换工作不负责,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成严重的安全、质量事故的管理技术人员直至建造师。
3.7.3.3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业主应当在承包人履约担保截止日后7日内解除担保人对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3.7.4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为了保证施工单位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中标单位在签定合同时,应提供民工工资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中标单位按规定将资金足额存入县规划建设局指定欠薪保障金专户。具体实施细则以泰规建〔2004〕209号文件为准。
3.7.5业主支付
本工程为财政拨款,业主提供银行部门或财政局出具的资金证明。
3.7.6担保合同应依据温建建[2003]373号文《温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签订后,须与工程承包合同一起,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3.7.7工程质量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5%。
3.7.8 驻现场项目部的工程管理人员(建造师、施工员、安全员)未经业主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否则换一个处罚人民币壹拾万元正。且本工程驻现场的项目管理班子(建造师、施工员、安全员)不得在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管理班子(建造师、施工员、安全员)中任职,否则作废标处理。
3.8、踏勘现场
3.8.1投标单位在招标单位的同意下,自行组织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单位承担踏勘现场发生的自身费用。
3.8.2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单位现有的能被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3.8.3经招标单位允许,投标单位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单位的项目现场,但投标单位不得因此使招标单位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单位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3.9根据温州市建设局温建建[2006]274号《关于推行土建劳务分包制度的通知》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书中提供工程所需的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等类别的施工作业的安排情况,没有提供施工作业安排情况的投标书将作无效标处理。
3.9.1企业如有自己的劳务作业人员且拟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则必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足以完成工程项目所需的参与劳务作业人员情况,包括劳务人员名单及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信息。除此之外的工程劳务作业,必须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书面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劳务分包的计划安排,并作出今后不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的承诺。投标单位没有满足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发放中标通知书。
3.9.2劳务发包方式由劳务发包单位自行确定,可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劳务分包报价应综合考虑人工费、社会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分包企业的管理费、利润及有关税金规费等因素。劳务分包活动应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下实施。
3.9.3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按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并在签定分包合同7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
3.9.4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的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时,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劳务分包的,应提供劳务分包合同。
(四)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及要求
4.1、投标报价
4.1.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
4.1.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4.1.3、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4.1.4、本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总价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规费、税金、和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等所有费用。
4.1.5、除非本招标文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报价另有说明的,否则,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
4.1.6、投标单位因根据有关要求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工作。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等措施费必须充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规定的弹性费率下限的计算值。
4.1.7、民工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是指建设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数额,投标人应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为从事第一线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待遇,在工程项目投标时应将工伤保险单列并纳入工程报价中,按照温建建【2010】3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按(人工费+机械费)的1.12%计入工程规费报价。
4.1.8、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否则作废标处理 4.2、工程量清单计价及要求
4.2.1、各投标人应根据市建设局温建建[2010]317号《关于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招标单位提供的全套施工 …… 此处隐藏:181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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