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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6
导读: 需要与被调查企业财务主管人员进行访谈,核实流动资产及负债情况。前述工作,承办律师应当协同财务尽职调查人员一同完成,并与其结论相互印证。 53.2调查重点:承办律师应当重点调查被调查企业目前的债权、债务情况

需要与被调查企业财务主管人员进行访谈,核实流动资产及负债情况。前述工作,承办律师应当协同财务尽职调查人员一同完成,并与其结论相互印证。

53.2调查重点:承办律师应当重点调查被调查企业目前的债权、债务情况,对内、对外担保情况,特别是,是否存在或有负债,未披露债权、债务和担保情况。

第五十四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

被调查企业获准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以及相关许可协议;被调查企业目前所涉及或使用技术的来源证明;所有上述知识产权方面侵权及侵权纠纷解决的情况资料。

54.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证书或证明文件,另外,承办律师还应当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能够证明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和被授权使用情况的书面文件、合同等。必要时承办律师应当进行律师独立性调查和对关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向无形资产主管机关和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核实无形资产的权利状态、是否存在质押,以及核实无形资产的价值。 54.2调查重点:

1、承办律师应当重点关注被调查企业是否存在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权利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3、无形资产价值;

4、无形资产的授权和被授权情况;

5、无形资产的权利保护期是否已经超过; 6、是否依法续展;

7、是否在无形资产上设置了质押的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 8、是否对专利的专有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等。

第五十五条【被调查企业债权、债务状况和对外担保情况】

除了前述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及的“流动资产及负债”调查外,承办律师有必要重点对被调查企业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彻底调查,了解是否存在怠于履行的债权以及或有债务,以及债权、债务是否合法合规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被调查企业的债权】

56.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有关被调查企业债权形成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担保、抵押或质押合同、业务合同等,并仔细审阅。必要时,需要与被调查企业财务主管人员进行访谈,核实债权情况。前述工作,承办律师应当协同财务尽职调查人员一同完成,并与其结论相互印证。 56.2调查重点:

1、承办律师应当重点调查被调查企业目前的债权形成的合法性; 2、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3、债权总金额规模; 4、债权已经偿还的情况;

5、被调查企业是否存在怠于履行债权的情况; 6、债权是否存在行将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

7、己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等。 第五十七条【被调查企业的债务】

57.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债务形成的相关文件,以及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担保、抵押或质押合同、业务合同等并仔细审阅。必要时,需要与被调查企业财务主管人员进行访谈,核实负债情沉前述工作,承办律师应当协同财务尽职调查人员一同完成,并与其结论相互印证。 57.2调查重点:

1、承办律师应当重点调查被调查企业目前三债务形成的合法性; 2、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债务总金额规模; 3、债务已经偿还的情况;

4、债务是否存在未及时履行的违约责任: 5、债务是否存在行将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

6、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7、特别要注意了解是否存在被调查企业因故意或过失未披露的或有负债等。 第五十八条【被调查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

58.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要求被调查全三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文件如保证、抵押或质押合同等材料,并仔细审阅。必要时.里要与被调查企业财务主管人员进行访谈,核实负债情况。前述工作,承办律师应当协耳财务尽职调查人员一同完成,并与其结论相互印证。 58.2调查重点:

1、承办律师应当重点调查被调查企业对外担保的合法性; 2、是否已经履行了被调查企业内部审批手续; 3、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4、可能的对外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

5、如果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后果和责任等。 第五十九条【被调查企业业务情况】

被调查企业的业务情况,通常调查以下内容:被调查企业的业务范围、被调查企业的客户范围、供应商范围、主营业务及其运营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辅营业务、是否取得各项业务的运营资质等。

第六十条【被调查企业的业务范围】

60.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就被调查企业现行的经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载明的业务范围,与经工商机关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章程》上记载的经营范围、对被调查企业正在实际从事的业务、被调查企业提供的业务合同进行核对印证。必要时,需要与被调查企业财务主管人员进行访谈,核实业务情况。 60.2调查重点:

1、被调查企业是否在《章程》确定的范围内经营; 2、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

3、如存在超范围经营,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第六十一条【被调查企业的客户范围】

61.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根据被调查企业提供的客户名单,确认被调查企业的客户范围。对于不便于提供书面资料或客户名单属于敏感商业秘密需要有限披露的,承办律师需要与被调查企业业务、公关或财务等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进行访谈,核实客户范围及数量情况。 61.2调查重点:对于服务类被调查企业而言,客户群是重要的业务来源,通常也是委托人进行商业交易的出发点和目的。因此,承办律师有必要对客户范围和数量进行详尽地了解,尽量掌握完整、准确的客户范围及数量,这有助于委托人作出正确的商业交易决策。当然,有的被调查企业将客户名单视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承办律师可以采取与被调查企业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力求全面掌握客户范围。如果被调查企业坚持有限披露客户范围的,则承办律师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可以同意被调查企业做有限披露。同时,承办律师还可以通过与被调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的形式,进一步了解被调查企业客户范围及数量情况。 第六十二条【供应商范围】

62.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根据被调查企业提供供应商名单,确认被调查企业的供应商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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