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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设计-试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7
导读: (一)健全独立董事选任的法律制度 1.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 针对我国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存在的不完善的问题,本人建议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做进一步的规范。无论从积极任职条件方面还是从消极任职条件方面都要做进

(一)健全独立董事选任的法律制度 1.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

针对我国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存在的不完善的问题,本人建议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做进一步的规范。无论从积极任职条件方面还是从消极任职条件方面都要做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例如,应排除与上市公司之间有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商业交易关系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对于独立董事的业务能力做出详细的规定,包括担任独立董事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①从知识结构上看,独立董事集体的专业知识应当搭配合理,不宜高度重叠,且能囊括公司管理、财务、法律、营销等内容。对于业务知识的构成规定一个硬性比例。

2.改善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

首先,进一步降低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持股比例,扩大参与提名的中小股东的范围;其次,可以保留大股东对独立董事人选的提名权,但在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可以参照“表决权回避制度”排除大股东的表决权;最后,董事会作为公司的重要决策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有权提出独立董事的候选人。但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尽快在董事会下设立提名委员会来提名,并通过建立一套科学的独立董事选拔制度来选举独立董事,用制度来决定独立董事人选,尽可能地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3.建议实行控股股权股东表决回避制度

独立董事由谁提名的程序决定着选出的代表的结果是否公平、公正,这是选任制度的关键。在我国,有人建议由董事会设立大部分或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举用委员会,进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预选、资格审查等提名工作。这种主张可以使被选任的独立董事超然于公司大股东和董事会,从而在工作中表现出应有的客观和公正,但遗憾的是它没有解决首次聘任独立董事以组成提名委员会时的操作程序问题。同时,应该指出,为了避免大股东利用资本优势操纵股东大会,阻碍独立董事任职的通过,建议实行控股股东表决回避制度。

(二)正确处理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法律关系

1.合理界定独立董事的职责和角色定位

根据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的规定,首先要避免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权力和职责的重叠和冲突。独立董事职责的设定和角色定位,应考虑在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之外的未监督到的地方、独立董事“独立性\所承担的特殊职能和独立董事自身所具有的专长。据此,我国独立董事的职责应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制衡角色,独立董事的首要职责是对控股股东滥用控股权进行制衡,协助董事会维护所有股东利益,尤其是维护公众股东的权益。第二,战略角色,独立董事凭借其特有的专长和技能,为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裁判角色,通过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核委员

①陈桂华.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J].经济问题,2006(2):23-45.

会、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等机构,来履行提出经理人员候选人、评价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业绩、提出董事和经理人员的报酬方案及对公司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等职责。第四,监督角色,独立董事在监督经营者方面也要发挥重要作用,如可以通过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检讨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督促其恪尽职守等。

2.明确独立董事的职权

目前,我国对独立董事的职权设计仍不到位,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明确界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界限,使其各行其权,各负其责。例如,对于公司财务的检查权,建议监事会侧重检查公司年终季末的财务状况,而独立董事侧重检查公司经

①营层决策、交易过程中的财务状况。其次,赋予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否决权。具

体来说,独立董事可以对董事的提名选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或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利润分配方案和重大投资方案有否决权。最后,对独立董事已有的权利有效保障。例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传递机制,确保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3.改革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必须使得独立董事的功效与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

“无缝接入\,既发挥独立董事的功效,又避免职能上的冲突和无人负责的尴尬局面。鉴

于我国《公司法》在总体上采取了大陆法系的框架,而对《公司法》中规定的组织机构体系进行改变在目前又无现实的可能,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一方面,由于《公司法》已就监事会制度作了明文规定,那么就应当着手提高监事会的职权和细化监事会的工作内容,以强化监事会的法律地位,从而改变目前监事会可有可无的虚化境地。因此,我们可将监事会的职能和工作重点定位于对公司财务的全面监督,并赋予其必要的知情权、调查权、召集紧急股东大会权、代表诉讼提起权等。在对监事会进行改造的过程中,我们还可考虑吸收独立董事制度的某些优点,设立独立监事,对独立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形成公司内部的相应的制衡机制。另一方面,可将独立董事的职权集中在对公司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业务监督以及参与公司决策。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等问题享有决定权,并有权就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业绩评价、利润分配、亏损弥补、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等发表独立意见,以期能使公司在这些重大问题上形成科学的判断。当然,也可以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财务的审核和控制方面与监事会进行协作的作用,因为如果考虑到独立董事可以为公司带来多样化的思维角度,

①常健,饶常林.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法律思考[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3,3):12. ②谢朝斌.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49.

那么就不应当将独立董事的职权仅仅局限于监督方面。同时,为了提高独立董事法律地位,建议由《公司法》就独立董事的上述职权作出明确规定。

(三)设立我国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在董事义务严格、股东诉讼发达的西方国家,董事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通常会面临大量的、高成本的诉讼,独立董事虽然不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但也要承担诉讼的风险。为了使董事(独立董事)职务有足够的吸引力,英美公司法一般对董事的责任提供三个层次上的保护:1.授权公司在章程中对董事的义务进行减免;2.由公司为董事的责任进行补偿;3.由公司为董事投保董事责任险。具体来说董事责任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董事责任的保险。和其他保险一样,它对保险范围内的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投保事项进行补偿。董事责任险的好处是,它是由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保险人)提供的补偿,不受公司破产的影响;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对某些公司规定不能补偿的事项也能进行补偿等。董事责任亦有明确的保险范围,它只为过失和不当行为产生的责任赔付,不包括不诚实或明知的恶意行为,也不包括关于诽谤和身体伤害等责任。董事责任险的条款根据保险公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美国部分州鉴于该险种对董事尤其是在董事会中占相当大比例的独立董事的重要性,其中一些州特别立法规定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除传统董事责任险之外的保护,例如以董事为受益人设定信托等。与外国日益完 …… 此处隐藏:300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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