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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9
导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09] 8号 关于对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日前,我局在对位于寿光市城市假日广场A2-36号的非法证券期货网点查处过程中发现,该网点与你公司青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09] 8号

关于对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日前,我局在对位于寿光市城市假日广场A2-36号的非法证券期货网点查处过程中发现,该网点与你公司青岛闽江二路证券营业部合作,为其开展证券客户招揽活动,该营业部存在委托不适当人员从事客户招揽活动及违规非现场开户行为。经查,该非法网点负责人李志国(身份证号码370783198609186730)自2009年上半年起为你公司青岛闽江二路营业部在寿光市招揽证券客户,并在其非法网点办理证券开户业务。客户可在该非法网点签署你公司《开户申请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三方存管协议》等开户文本,并在该网点现场拍照,由李志国将开户

资料邮寄到你公司青岛闽江二路营业部办理开户业务,完成开户后,再由你公司员工将客户股东账户卡等寄回。此外,李志国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或证券经纪人资格。

该营业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645号)的规定。针对以上违规事实,我局对你公司提出以下要求:

一、你公司应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对你公司青岛闽江二路证券营业部与该非法网点的合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彻底整改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对在《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645号)下发后,该营业部涉及山东辖区新开账户是否存在类似违规行为,逐户出具合规意见。

三、对该营业部在我辖区是否存在其他类似非法网点、有无其他非法营销行为出具合规意见。

四、对该营业部在我辖区违规招揽的客户,你公司要协助其就近转至当地合法证券营业部。

你公司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及专项检查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并视你公司处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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