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123(境外接待社)出境旅游地方接待服务协议书
出境旅游接待服务协议书
订立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组团社: (以下简称甲方) 地接社: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均系依照本国法律设立的旅行社,具有经营本协议项下相应旅游业务的合法资质。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招徕、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旅游接待服务事宜,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以直接面向市场招徕旅游者、与中国境内的其它组团社的同业合作等方式招徕旅游者,组织旅游活动;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旅游团队的旅游目的地的地方接待社,由乙方负责旅游团队(含散客旅游者)的接待(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的地方接待、下同)服务工作。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旅游者提供旅游接待服务的旅游线路产品为: 以“ ”(含周边地区)为旅游目的地的系列旅游线路产品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上述常规旅游线路产品的旅游接待服务,但不当然包括单项旅游服务、单租车、自由行、自驾游等特殊旅游产品的接待服务。若甲乙双方就上述特殊旅游产品接待服务事宜达成一致的,除双方另有约定执行该约定外,执行本协议书的相关约定。
第三条 甲乙双方进行该项业务合作时,甲方每组织一次旅游团队(或散客)委托乙方进行旅游接待服务,由甲乙双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另行确认接待服务中的具体事宜,该传真或电子邮件视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第四条 甲乙双方按照下列方式和原则确定乙方提供的旅游接待服务的价格标准:
1、乙方就本协议书约定的系列旅游线路与产品对甲方的报价及最终结算价格应为最低优惠价,该最低优惠价应明显低于乙方所在地区其它旅行社对中国组团社的同类旅游线路产品报价,且低于同类地方旅游接待产品在合肥地区市场的最低价。乙方应当确保甲方宣传、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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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该旅游线路产品在价格上具有竞争力。否则,乙方每违反该约定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15000元。若乙方违反该约定两次(含)以上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乙方按照上述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以书面分项单列形式提供报价单,特殊项目标注清楚。
3、甲方委派的领队(全陪导游员)在旅游目的地即接待地发生的常规接待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权根据中国旅游市场的情况,自主确定对中国组团社和旅游者的报价。
第五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招徕、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旅游接待服务,按照下列约定处理甲方应付乙方的旅游款:
1、旅游团队旅游行程结束后,甲方应当适时将团队费用明细、旅游者对乙方地接服务质量的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给乙方。
2、旅游款的核算,由双方传真确认旅游团款(单团确认一次,每月核算一次),甲方依照本条第3项的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已经核算的旅游款。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收款凭证(发票),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收款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且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财务规则的要求。对因乙方所提供发票问题导致甲方税务风险和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
3、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之外,甲方按照本项约定向乙方支付旅游款:在旅游者出发前付清机票、火车票等大交通款项(若有),其余旅游款 月为一个帐期,甲方应在帐期内付清其余旅游款。付款方式可用现金、转帐、电汇等方式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六条 甲方作为组团社在招徕、组织的本协议书约定旅游线路产品的旅游团队(包括散客)可根据旅游市场的具体情况及服务对象的特点等因素,在包括乙方在内的多家旅行社中自主选择境外地接社。乙方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直接与中国境内的甲方以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建立组团社与地接社的业务合作关系。
第七条 乙方按照下列方式和要求进行旅游接待服务的业务操作: 1、乙方应当确定专门的业务部门和人员与甲方进行日常工作的联络与协调;
2、常规旅游团队及散客接待,应当在出团前(旅游行程开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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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日之前提供标准行程和价格;春节、五一、十一期间应当在出团前45日之前提供标准行程和价格;
3、定制旅游产品、单团、特殊团队在接到甲方的询价信息后,应当在2小时内提供行程及地接报价。
4、在接到甲方的团队接待通知后,在团队出发前至少2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确认最终团队行程及相关信息。
5、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旅游行程单中除常规性服务标准和内容外,应当明示导游服务类别、导游服务费用。
第八条 乙方按照下列方式和要求为甲方的旅游者提供旅游接待服务:
1、按照同团同价的原则,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将甲方的散客旅游者安排在相同旅游行程、相同价格、相同服务标准的团队中同团接待;甲方旅游者在20人(含)以上的,必须独立成团提供旅游接待服务。乙方不得违反上述原则拼团接待甲方的旅游者。
2、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擅自改变旅游行程的含义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解释)。如因旅游者的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旅游行程的,应当取得旅游者的书面确认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乙方应当尽到审慎选择履行辅助人的义务,保证其安排的旅游车船等交通工具、旅游餐馆、饭店、旅游景点(区)、旅游项目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按接待计划由乙方负责的飞机、火车票,应当严格按照甲方计划执行,并落实保障;地陪导游员在送团时,应当在确认航班飞行或列车开行后方可离开,如遇晚点等情况要协助安排团队,不得先行离开。
4、乙方选择的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符合旅游目的地国家规定的经营资质,并按照本国规定投保相关旅游保险。
5、乙方或乙方导游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6、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遭遇可能危及其人身、财产的危险情形时,乙方应当及时进行救助,并提供相应保护。
7、对于老年旅游者、残疾人、未成年人,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九条 未经甲方许可并经甲方与旅游者协商一致,乙方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关于购物活动及另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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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项目,双方执行下列约定: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本协议书约定的旅游线路产品的标准旅游行程单中不得含有购物活动,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且乙方不得将购物场所以旅游景点的名义列入标准旅游行程单。若甲方需要乙方提供旅游目的地购物场所及另行付费项目以供旅游者作选择性参考的,乙方应当另行向甲方提供相应的项目清单。
2、经甲方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因旅游者主动要求在旅游行程中为旅游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另行付费项目,在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之后,乙方可依双方约定安排。但是,乙方应保证相应活动或项目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3、乙方承诺,其选定并经甲方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的购物场所及另行付费项目的经营者,符合法定经营条件和合法经营资格、信誉良好、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且,该项目经营者近两年内无因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宰客 …… 此处隐藏:299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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