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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习题和答案(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04
导读: 《未成年人保护法》习题和答案 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6.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习题和答案

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6.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7.学校在教育未成年学生方面应遵循什么方针?

答: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8.学校应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哪些权利?

答: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9.学校应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哪些方面的教育指导?

答:学校应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以下方面的教育指导: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10.《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学生学习负担、人格尊严上对学校有哪些规定?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学生学习负担、人格尊严上对学校有以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1.《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方面有如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2.对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哪些规定? 答:对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这样的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13.《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有怎样的规定?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是这样规定的: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14.《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吸烟、喝酒有怎样的特别规定?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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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习题和答案

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15.《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方面有怎样的规定? 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16.《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的场地、设施有怎样的规定?

答: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17.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是否需要保护?

答: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二、案例分析

18.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请问:

(1)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答:吴老师未经高某允许就私拆人信件是不正确的;在班级宣读信件也是不正确的。 我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2)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吴老师的解释当然不正确。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所以,吴老师的解释是不正确的,教育未成年人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要尊重未成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19.某中学为整顿教学秩序,搞了一次日常教学秩序检查评比活动。初三(1)班班主任金老师为严肃课堂教学秩序,争取在此次活动中夺得好成绩,于是便公开在课堂上宣布,从今以后,谁上课迟到影响了班级荣誉,除批评教育外,另罚款5元,充当班费 …… 此处隐藏:185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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