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精品文档 > 学前教育 >

案例分析二:公司人格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5
导读: 裁判摘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分为两种情形,一为公司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存在转移资金,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使公司形骸化,丧失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情形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有关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

裁判摘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分为两种情形,一为公司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存在转移资金,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使公司形骸化,丧失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情形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有关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规定判令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为关联公司之间的法人人格混同。即公司与另一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公司之间出现了财产,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等方面的混同,且这种混同情形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此时,法律目前尚无明确的具体规定,但实践中可以灵活适用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以及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等理念来确定一公司对其关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江苏宝丰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公司)。 被告内蒙古智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信公司)。 被告乌海市玉祥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祥公司)。 被告徐彦,智信公司、玉祥公司执行董事。 【案情】

原告江苏宝丰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公司,原告)。

被告内蒙古智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信公司,被告一)。 被告乌海市玉祥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祥公司,被告二)。 被告徐彦,智信公司、玉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三。

原告宝丰公司诉称,2007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对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原告预付货款265万元,被告至今未交付货物。而被告徐彦、张建宁在背后另注册玉祥公司,故意不履行合同。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或返还预付款、赔偿市场差价损失、承担违约金和追款费用。被告智信公司、玉祥公司、徐彦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智信公司辩称,收到原告预付货款未能供货属实。但具体数额需要对帐确认,我公司也在积极筹措资金准备返还,但违约金过高,赔偿市场差价损失无法承担。

被告玉祥公司书面答辩称,原告宝丰公司与被告智信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我公司,我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不能因为徐彦、张建宁是我公司股东之一,就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宝丰公司的无理诉求。

被告徐彦未作任何答辩。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智信公司供给原告数量为500吨的高碳铬铁,

价格以Cr含量50%为基准计价,8950元/吨。2007年10月底由供方厂内发出,9日内全部送到需方厂内;付款方式:60%承兑,40%现汇。签订合同后一个工作日内需方预付60%(268.5万元)的货款到供方指定帐户等等;违约责任:供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每逾期一天按标的总额的0.1%计算罚金,需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付款, 每逾期一天按标的总额0.1%计算罚金;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2007年10月15日,被告智信公司收到原告预付款263.084万元,一直未能供货,原告多次派人去被告所在地追要货物, 被告智信公司既不按约供应货物,又不退还货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无奈而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智信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注册资本58万元,股东为徐彦、徐伟世。2006年6月,又增加注册资本42万元,同时徐伟世将其15.3万转让给徐彦,徐彦所占出资比例95%,法定代表人徐彦。经营范围:销售:硅铁、硅锰、硅钙、硅钡、钼铁、金属硅、金属镁、硅粉、硅微粉、锰矿石、铬铁、五金、建材、电石、电气设备、冶金机械、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被告玉祥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注册资本532万元,股东为刘中祥、刘海燕,2003年9月,刘中祥、刘海燕的股份分别转让给董华、张建刚,2007年12月,董华、张建刚又分别将所持的62%和38%的股份转让给被告徐彦以及张建宁夫妇二人,被告徐彦为执行董事,张建宁为监事。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铁合金、硅铁、炉料。被告玉祥公司在提出财产保全异议时,认为被告徐彦以及张建宁在玉祥公司的股份只有1%和0.6%,另有股东穆建军、邹雪芳分别所持61.4%和37%,但未能提供出相关证据证实。

【审判】

一审:大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宝丰公司与被告智信公司签订的《铬铁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合同各条款均无争议,其形式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全面履行。

原告已经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履行了预付货款的义务,而被告智信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且当庭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己构成根本违约,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七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

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智信公司除返还预付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根据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主张的是以预付款总额计算的违约金而不是以合同约定的标的款总额,原告己实际降低了约定的违约金,被告再申请要求降低,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赔偿市场差价损失的请求,在订立合同时市场差价被告是无法预见的,原告也未提供另行购买造成差价损失的证据,因此原告的该请求不予支持。由于被告智信公司不履行合同,原告多次派业务人员前往被告处追索货物,客观上造成了不必要的差旅费开支,该损失是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所造成,应予赔偿,其标准可按一般公务出差确定。

本案被告玉祥公司、徐彦虽然不是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但被告徐彦是玉祥公司的控股股东,被告徐彦是智信公司和玉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股人,两公司经营业务范围相同,交易方式、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以及两公司的资产受同一控股股东即被告徐彦操纵,两公司收益结果直接归结于被告徐彦。被告智信公司在取得原告260余万元的预付款后,被告徐彦夫妇即用500多万元受让了被告玉祥公司的全部股份,而被告智信公司帐上仅剩40余万元,显然被告智信公司和徐彦将该笔巨款移作他用。由此可见,被告智信公司、玉祥公司和被告徐彦之间的财产权不清晰,并进行混同使用处分。

综上,大丰市人民法院认为智信公司严重违约,应对纠纷的形成负全部责任。被告徐彦滥用公司人格,转移资金,使公司人格形骸化,规避公司义务和逃避契约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对智信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玉祥公司与被告智信公司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两公司财产混同,经营业务混同,实际控股股东为同一人,故也应对智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智信公司返还原告宝丰公司预付款 …… 此处隐藏:359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案例分析二:公司人格.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wendang/598747.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