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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6
导读: 4.9.1 城市固体危险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必须在远离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城市水源保护区的地点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分类进行安全处理和处置,其中医疗垃圾应集中焚烧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

4.9.1 城市固体危险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必须在远离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城市水源保护区的地点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分类进行安全处理和处置,其中医疗垃圾应集中焚烧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重点预测其堆城市的影响,保证城市安全。 4.9.2 根据不同城市的具体情况可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设置无毒无害工业垃圾处置场。 4.9.3 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可设置大件垃圾回收处理厂。

4.9.4 垃圾资源回收场所可结合其他环境工程设施合并或单独设置;单独设置时,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 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5.1车辆清洗站 5.1.1 大、中城市的主要对外交通道路进城侧应设置进城车辆清洗站并宜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用地宜为1000~3000㎡。

5.1.2 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应设置车辆清洗站,其选址应避开交通拥挤路段和交叉口,并宜与城市加油站、加气站及停车场等合并设置,服务半径一般为0.9~1.2km。 5.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1 大、中城市应设置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其他城市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设置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的用地指标可按环境卫生作业车辆150㎡/辆选取,环境卫生车辆数量指标可采用2.5辆/万人。

5.2.3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应设置在环境卫生车辆的服务范围内并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

5.3环境卫生车辆通道

5.3.1 通向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m,净高不得小于4.5m;非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2.5m,净高不得小于3.5m。

5.3.2 机动车回车场地不得小于12m×12m,非机动车回车场地不小于4m×4m,机动车单车道尽端式道路不应长于30m。 5.4洒水车供水器

5.4.1 环境卫生洒水冲洗车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及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其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供水器宜设置在城市次干路和支路上,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500m。

附录A 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计算

A.0.1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日常排出重量: 式中: Q——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t/d); R——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数量(人);

C——预测的人均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t/人?d); A1——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匀系数A1=1.1~1.5; A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A2=1.02~1.05。

A.0.2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日排出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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