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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应急预案(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3
导读: (1)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故,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故

(1)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故,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故处理结果,要及时发布。

(2)县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辐射事故公众信息发布准备工作。对各部门提供的情况报告和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报告和信息发布意见,划分报告和信息发布的对象和范围,报县指挥中心审批。

(3)公众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发生的原因、应急响应基本情况、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及公众和舆论关心的其它信息。

(4)未经县指挥中心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名义或其他方式擅自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涉及国防机密以及国家机密的信息,按照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执行。

3.6 安全防护

3.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配备专业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故现场程序。建立社会保险机制,有关部门要对辐射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6.2 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3.7 应急终止和恢复

3.7.1 应急终止条件:辐射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现场达到安全水平。

3.7.2 应急终止程序

事故责任单位提出辐射事故应急终止,经县指挥中心批准后,事故应急终止(对于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须报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核准后应急终止)。

3.7.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终止后,县辐射事故应急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应急评价。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所有应急日志、记录、产生过程,书面信息;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应急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辐射事故等级;二是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辐射安全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最后,根据实践的经验,修订现有的应急预案和程序。

(2)应急终止后,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向县指挥中心提交应急总结报告。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的后期恢复,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4)对辐射事故案件中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完成。

(5)对由辐射事故导致人员伤害的后续检查和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完成。

3.8 善后处置

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有关部门要做好受辐射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污染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迅速开展善后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县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对事件影响进行评估,核实损失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四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县指挥中心要建立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装备水平,提高其应对突发事故的素质和能力。

4.2 财力保障

对辐射事故所需应急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政府审定。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财政应急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3 装备保障

各辐射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强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等建设,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障我县辐射环境安全。

4.4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4.5 通信保障

县指挥中心要建立和完善辐射安全应急指挥系统、辐射应急处置系统和辐射安全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县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五 监督管理 5.1 日常准备

县辐射事故应急日常准备工作由县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 5.1.1 建立应急值班制度。

5.1.2 配置必要的通讯设备、监测仪器和防护用品,管理维护好应急车辆、仪器和设备,保证性能稳定可靠。

5.2 预案演练

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辐射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辐射应急演练,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

5.2.1 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每年要至少接受一次全面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辐射防护基础知识、辐射监测、车辆驾驶、通讯设备使用、填写数据日志和标图、保健物理学评价、医疗救治方法,以及防护措施的组织实施。

5.2.2 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以解决各有关部门间协作问题;检验应急预案是否有效并符合实际情况;检验有关人员是否训练有素并处于待命状态。

5.2.3 培训和演练均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并根据演练结果不断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5.3 宣传培训

县指挥中心应加强辐射安全科普宣教工作,普及辐射防护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5.4.1 奖励

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辐射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4.2 责任追究

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辐射安全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辐射事故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擅自发布辐射事故信息,或不按规定如实发布辐射事故信息的。

六 附则 6.1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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