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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3
导读: (8)管理和维护辐射应急响应的设施和设备; (9)完成县指挥中心指定的其它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定期向县指挥中心报告工作。 2.2.3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1)县环保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及响应、调查处理

(8)管理和维护辐射应急响应的设施和设备;

(9)完成县指挥中心指定的其它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定期向县指挥中心报告工作。

2.2.3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1)县环保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及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县公安局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参与放射源事故应急工作;

(3)县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医学应急; (4)县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救助经费保障工作。

2.2.4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的主要责任

(1)落实上级有关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2)制定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备案;

(3)发现辐射事故的隐患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清除事故隐患,并详细记录备案,上报县辐射事故应急办;

(4)发生辐射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县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现场,减少人员可能受到的伤害,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5)承担事故的民事责任,负责受到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费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三 辐射应急运行机制 3.1 预警 3.1.1 信息监测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了解国内外核与辐射活动信息,掌握县域内环境放射性本底水平的资料(包括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人工放射性核素浓度、Υ空气吸收剂量率以及各种环境介质中总放射性水平等);掌握县域内核技术应用单位情况(包括应用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活度、应用方式等)。

3.1.2 预防工作

(1)根据县域内辐射安全状况及了解的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

(2)开展辐射事故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涉及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半放射性矿物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建立危险源监控和跟踪系统。 3.1.3 预警及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1.4 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辐射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放射源实时监控信息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2)建立辐射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辐射环境数据库系统、突发辐射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建立辐射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3.2 信息报送与处理

3.2.1 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或者其他负责监管的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发生辐射事故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县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环保局在确认发生了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3.2.2 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清查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核素种类、核素活度、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经检测核实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处理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2.3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报告辐射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4 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辐射事故;

②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一般辐射事故。

③发生可能对我县造成影响的国内、国外核事件; ④发生跨县的辐射事故。

县辐射事故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县指挥中心启动本预案。

3.3 指挥协调 3.3.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县指挥中心根据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辐射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应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发生辐射事故的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指挥中心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县环保部门要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县指挥中心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3.3.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根据县指挥中心的部署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县辐射事故应急办要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并按规定将事故信息逐级上报。

县指挥中心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3)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监控工作;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6)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3.3.3 辐射应急组织的联络

(1)县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与县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通讯联络,应急人员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应保证24小时畅通。

(2)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在县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与市核与辐射应急部门的联络。

3.4 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辐射应急监测工作。 3.4.1 根据辐射事故发生情况及事件发生单位特点,确定放射性物质的去向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安全事件的调查结果,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3.4.2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影响范围和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情况,作为辐射应急决策的依据。 …… 此处隐藏:100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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