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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背景下三个典型案例的启示(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4
导读: 结束语 上述三个案例在当前“大调解”背景下极具典型性,均达到“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也真正实现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定纷止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种在解决当事人矛盾

结束语

上述三个案例在当前“大调解”背景下极具典型性,均达到“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也真正实现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定纷止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种在解决当事人矛盾方面具的彻底性,取得了当事人及法院多方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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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案件最终能以调解结案,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法官在调解或协调过程中的积极释明和尽力沟通,可以说也只有在当前“大调解”背景下才能达这样的效果。这显然说明《意见》在各级法院都一定程度地得以领会和运用,在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方面进一步提升了调解理念、增强了调解意识。

当然,笔者在切身感受到“大调解”原则带来益处的同时,也真切体会到这一原则在具体落实方面尚需完善。首先,应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宣传工作。而且这种宣传工作不应仅限于大口号,而应是具体工作的指导,也不应局限在法院系统,还应扩大到公安、检察,甚至各行政职能部门,让所有可能参与到纠纷解决的机关充分理解并懂得运用。其次,以宣传为前提,进一步健全法院与公、检以及行政部门的联动机制,以真正达到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避免即使是当事人愿意调解或和解解决的纠纷却无法得到行政机关的支持而无法执行。再次,调解亦应严格依法。一方面要防止不良用心之人钻“大调解”的空子,借调解滥用诉权或拖延诉讼,实现其不正当的利益;另一方面还应切实防止法官借诉前调解而不予立案或立案后久调不决,除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调解外,各个阶段的调解都应限定在合理的期限内,对于不能调解的案件应及时立案或作出判决,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后,采用正确合理的调解方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因片面追求调解率,采用“各打五十大板”或者“和稀泥”的方法,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代价进行调解是不可取的,应尽力避免,而应始终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开展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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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联系方式:

胡书韩律师、王雪艳律师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61号楼(远洋商务楼)2408号 邮政编码:100025

办公电话:010-85862506-808 传 真:010-85860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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