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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4
导读: 确需使用县内县级或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没有的药品(必须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内的药物),应由患者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报县合管中心审批后到指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确需使用县内县级或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没有的药品(必须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内的药物),应由患者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报县合管中心审批后到指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购买,然后到镇级医疗机构结报窗口办理报销补偿。

2.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按50%的比例补偿(对不能剔除目录外药品和自费项目的,按30%报销),年度累计补偿最高限额3000元。常见慢性病患者持就诊卡、慢性病就诊证和身份证在县内县、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在结算窗口当场办理报销补偿。

3.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

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和丙型病毒性肝炎等。 4.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可以随时结报,也可定期累计一次结报。

5.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的(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的鉴定和认定程序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确需使用县内县级或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没有的药品(必须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内的药物),应由患者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报县合管中心审批后到指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购买,然后到镇级医疗机构结报窗口办理报销补偿。

(三)大额普通门诊补偿

对于不属于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范畴内,但又确需经常进行门诊治疗,个人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年度累计费用超过1000元的,按30%比例给予补偿,封顶线为3000元。以镇(场、街道)为单位全面实行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另文下发)。

七、其他补偿规定

(一)住院期间使用的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内的药物,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三)鼓励参合病人在上级医院诊断明确后到下级医院住院诊治。参合农民住院前3日在本院发生且与病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住院前3日及住院期间在院外同级或上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与病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如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纳入该次住院补偿,补偿时需附检查报告单。

(四)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同时参加其他类型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

(五)按照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2] 36号)的要求,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新生婴儿享受新农合补偿的必备条件之一:以户为单位,符合参合条件的户内成员必须应参已参)。

(六)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5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7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000元。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

(七)14周岁以下参合儿童患白血病或先天性心脏病按转诊程序在指定医院治疗的,其费用补偿按省卫生厅、民政厅《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实施方 案(2010年版)》(皖卫农(2010] 34号)规定执行。 八、有关说明

l.参合农民在2012年度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结算到12月31日止,可延迟到2013年2月28日前报销补偿,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连续参合且跨年度住院的,作为2013年度首次住院,按照2013年度报销比例计算

报销;如2012年度参合但2013年度未参合跨年度住院的,其医药费只计算到2012年12月31日;如2013年度新参合跨年度住院的,其医药费只计算2013年1月1日以后的医药费。

3.年终根据基金使用情况由县合管会研究决定是否调整补偿实施方案,年终根据基金节余情况由县合管会研究制定节余资金的使用方案。

4.本方案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一年后自行终结。过去的文件中与本方案规定相冲突的内容不再执行。

5.本方案由涡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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