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处理(2)
行政规章是指作为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一公安部制定和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以及公安部与有关部委联合制定和发布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例如《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 6、技术标准
分为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它们也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199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以及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GA49--93)等。 7、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法律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就如何具体运用法律所作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五届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定》,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颁布法律文件时,颁布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说明和对条文的解释。例如,交通安全法对“道路”、“非机动车”等名词涵义的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本部门所制定的行政规章如何适用所作的解释。
地方解释,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对本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何适用所作的解释。
不断完善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处于主体地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以上两个法律文件的授权,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正在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相关配套法规。现在已经颁布并实施的有北京市、广东、上海、河北、石家庄市等省、市。例如:北京市公安局2004年第八号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河北省公安厅2004年5月1日发布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执法暂行规范》、石家庄市政府发布的《石家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公安部亦发布了一批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实施的交通安全规章。 从内容上,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还有一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末规定或授权其它部门规定的内容。例如:交通事故基金的建立、保险车辆事故赔偿规定、自行协商事故处理程序等规定。
从法律层次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也有须完善之处。例如,有的省市的地方性交通安全法规、规章还未出台,或还有一
些旧的内容上与交通安全法有抵触的交通法规还有待清理,或修改,或宣布失效。以使我国交通安全法律层次分明、内容协调一致。
我国已加入WTO,但至今我国还未加入国际道路交通公约和国际驾驶公约。我国一些出国人员到国外,不能享受这两个国际交通公约所规定的一些便利。所以,我们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建设上应该加强对外交往,早日与国际接轨,建立健全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请结合实践,论述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特规定如下事故处理流程: 现场勘查: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 3、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现场勘查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 4、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5、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6、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
7、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责任认定: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举行听证。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席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处罚:
1、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对责任当事人作出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3、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4、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5、完善处罚的相关手续。 6、执行处罚。 赔偿调解:
1、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2、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赔偿调解。调解次数最多为二次。
3、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 4、调解未成功的,必须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试述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 此处隐藏:44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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