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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30
导读: 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5kPa的设计容量≥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以下规定之一:(1)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2)采用外

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5kPa的设计容量≥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以下规定之一:(1)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2)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用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3)采用拱顶罐,安装蒸气平衡系统,或呼吸尾气密闭处理。

5.1.4 储存低沸点(沸点低于140℃)挥发性有机液体的储罐,须满足以下条件:①罐顶应保持气密状态,不得有破洞、裂缝或开口;②应设置惰性气体(氮气)保护系统;③应设置温控系统,通过储罐外表面喷涂浅色涂料、灌顶装设喷淋冷却水系统、储罐进气冷却等措施来实现。

5.1.5 储存过程中产生的罐顶小呼吸尾气需设置蒸气收集系统(冷凝、洗涤、吸收、吸附等),若难以实现回收利用的,须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1.6 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下应保持密闭。若检测到密闭设施不能密闭,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对浮盘的检查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每次检查应记录浮盘密封设施的状态,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

5.1.7 装卸单位应设置具有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作业区,建立健全装卸过程中的操作制度,运输挥发性有机液体的车船应按装卸单位的有关规定停放在指定装卸作业区。

5.1.8 装卸挥发性有机液体时,应采取全密闭、浸没式液下装载等工艺,严禁喷溅式装载,液体宜从罐体底部进入,或将鹤管伸入罐体底部,鹤管口至罐底距离不得大于200mm;在注入口未浸没前,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当注入口浸没鹤管口后,可适当提高流速。

5.1.9 装卸挥发性有机液体时,应采取装有气相平衡管的密封循环系统,使大呼吸尾气形成闭路循环,消除装卸和转罐的无组织排放,若难以实现的,需设置蒸气收集系统或将大呼吸尾气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5.2 进出料废气控制

5.2.1 挥发性有机液体物料应优先采用无泄漏泵或高位槽(计量槽)投加,避免真空抽料,进料方式应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宜采用导管贴壁给料。

5.2.2 采用高位槽/中间罐投加物料时,应配置蒸气平衡管,使投料尾气形成闭路循环,消除投料过程无组织排放,若难以实现的,将投料尾气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高位槽/中间罐储存和装卸尾气控制参照储罐相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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