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号(第 联) 第2页,共2页
(接上页)
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告知权利。
当事人是否要求陈述申辩:□是 □否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执法人员对陈述和申辩处理意见:□采纳当事人意见 □不采纳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备注:本文书一般一式二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留存卷宗备)。
附件4.
机构代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号(第 联) 第1页,共2页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地址(住址): 公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于 (时间/期间),在 (地点),从事了以下行为:
□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存在严重缺陷(评定标准关键项目);
□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负责人的变更/□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
□违规搭售、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案;
□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本机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元整(大写)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号(第 联) 第2页,共2页
(接上页)
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告知权利。
当事人是否要求陈述申辩:□是 □否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执法人员对陈述和申辩处理意见:□采纳当事人意见 □不采纳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备注:本文书一般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被处罚人转罚款代收机构,一份留存卷宗备)。
附件5.
机构代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号(第 联) 第1页,共2页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地址(住址): 公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于 (时间/期间),在 (地点),从事了以下行为:
□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载明内容变更;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与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内容相违背; □未按规定报告无菌器械的严重不良事件; □超范围经营医疗器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本机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以下规定: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条第(四)项;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年 月 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号(第 联) 第2页,共2页
(接上页)
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告知权利。
当事人是否要求陈述申辩:□是 □否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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