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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1
导读: 附件1. 机构代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号(第 联) 第1页,共2页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地址(住址): 公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于 (时间/期间),在 (地点),从事了以下行为: □餐饮服务生产经营

附件1.

机构代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号(第 联) 第1页,共2页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地址(住址): 公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于 (时间/期间),在 (地点),从事了以下行为:

□餐饮服务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设施与设备/□人员与规章制度/□布局与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食品采购查验、记录规定的(□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真实性与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未清理超保质期食品/□散装食品贮存位置标明不符合规定);

□餐饮服务生产经营环境、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违反餐具、饮具清洗、消毒或者备用规定的(□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未放置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食品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维护、清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未定期维护与校验/□加工工具设备标志与清洁消毒不符合规定);

□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未建立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取得健康证明);

□未履行控烟管理职责(□未建立禁烟管理制度/□未设置禁烟标识和监督电话/□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未采取措施劝阻吸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八)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号(第 联) 第2页,共2页

(接上页)

本机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第(五)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第二十条。

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告知权利。

当事人是否要求陈述申辩:□是 □否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执法人员对陈述和申辩处理意见:□采纳当事人意见 □不采纳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备注:本文书一般一式二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留存卷宗备)。

附件2.

机构代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号(第 联) 第1页,共2页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此处隐藏:241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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