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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申请书(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20
导读: 侧人民路388号和404号,离开启东市公安局总部和防爆大队都只有300多米的距离,非法聚集两百多名歹徒,分别三次暴力殴打受害人沈黄和同事,摧毁房屋内的巨额设施。 综上所述,启东市公安局应该对申请人的控告情况做

侧人民路388号和404号,离开启东市公安局总部和防爆大队都只有300多米的距离,非法聚集两百多名歹徒,分别三次暴力殴打受害人沈黄和同事,摧毁房屋内的巨额设施。

综上所述,启东市公安局应该对申请人的控告情况做出全面的认定,其不予立案,是明显偏袒犯罪分子的行为,是明显的推卸履行法定责任的行为,是不符合刑事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而启东市公安局对20XX年11月9日的报案不予立案,显然是庇护违法犯罪嫌疑人。更加可恶的是启东市公安局防爆大队大队长王亚军在20XX年3月28日下午出动两百多名警员包围受害人,带领十多名警员直接殴打受害人沈黄。后面四次的报案,启东市公安局相关领导受理后一直故意拖延不处理,甚至加害受害人,王亚军非法伙同犯罪嫌疑人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严重渎职。

申请人合法使用的房屋被推到,房屋内的巨额设施被摧毁是铁的事实,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能让犯罪嫌疑人继续逍遥法外,随时威胁到每个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由于启东市公安局非法庇护犯罪嫌疑人,导致在同一地点同一伙人对同一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的侵犯,这样的重复犯罪,是由于启东市公安局不履行职责造成的,启东市公安局负责人具有不可推卸的刑事责任。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向江苏省检察院要求:

一、依法撤销启公不立字(20XX)第4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责令启东市公安局立案。二、依法监督启东市公安局就第二次报案(20XX年3月28日上午),第三次报案(20XX年3月28日下午),第四次报案(20XX年4月9日上午),第五次报案(20XX年4月10日上午)。要求监督启东市公安局依法迅速查处,并把处理结果告知受害人。

因申请人自20XX年11月份开始几十次向启东和南通的公安局、检察院,书面、当面、网络等形式反映、举报,但至今未有任何结果告知申请人,反而是同一伙犯罪嫌疑人在同一地点对同一受害单位实施连续多次的重复犯罪。申请人强烈要求江苏省检察院依法监督立案,依法追究查处启东市委书记孙建华、启东市公安局局长刘以银、防爆大队大

队长王亚军等人涉嫌严重渎职和毁坏公私财物等违法行为!

申请人:沈黄

电话:0513 83033110

地点:江苏省启东市建设中路492 6

邮编:22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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