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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公诉书、辩护词、判决书(9)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24
导读: 龚刚模案控方证据均已固定且已提交法院,刑诉程序已进入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然关门,李庄没有也不可能毁灭或帮助毁灭控方证据。 李庄未曾接触龚刚模案控方任何证人,且控方证人证言早已固定,案件已然进入刑事诉讼

龚刚模案控方证据均已固定且已提交法院,刑诉程序已进入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然关门,李庄没有也不可能毁灭或帮助毁灭控方证据。

李庄未曾接触龚刚模案控方任何证人,且控方证人证言早已固定,案件已然进入刑事诉讼第三阶段即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关门,不存在尚有未被询问的控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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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等待询问,亦不存在控方尤其不存在侦查机关仍在寻找而未找到的证人作证问题。

基于以上事实要点,指控李庄妨害作证与刑诉法冲突,与事实不符。

李庄接触过的与龚刚模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龚刚模。依龚刚模在中央电视台采访时回答,只是李庄的眨眼和眼神使龚刚模猜测是让龚刚模翻供。

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龚刚模翻供的行为。这一录像已然证明,李庄根本没有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况且,眨眼是生命现象,李庄未曾亦无须在会见龚刚模时特别眨眼。

伪证、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法院的正常审理活动。截止李庄被拘,法院尚未开庭审理龚刚模案,不存在庭审活动被李庄侵害的客观事实。

3、原审庭辩争锋对比节选。

一审从早9点开庭至次日凌晨1:30,庭辩争锋多许,关键之处虽缺公诉人依法解答,但公诉人的观点均已成为原审定案根据和理由。比对之下,判决如公诉,判决书承袭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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