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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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民商事关系,即国际民商事关系。 我国学者大都认为任何法律关系只要其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外国发生联系就构成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成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78条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国际性、广泛性、冲突性。 3、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
2、法律冲突问题。 ○(最主要的问题) 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问题。 ○
一体两翼说(韩德培):“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4、法律冲突:由于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几个国家或法域地法律规定不同所引起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上的一种矛盾。
5、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冲突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个国家法律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6、统一实体规范:是指能够直接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一般体现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
7、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具有多样性、两重性)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8、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法论、国内法论、二元论。 第二章 国际私法发展史 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内容:把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和混合法则。“物法”是属地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不但适用于管辖领土内的属民,也
可以随人适用于域外。“混合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意义: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学科的国际私法学从此诞生。 创始人:巴托鲁斯。 时间:14世纪。 2、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内容:杜摩兰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契约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夫妻财产关系应视为一种默示契约,应适用夫妻结婚时的共同住所地法。 达让特莱强调法律严格的属地性。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境内有效。适用属人法只是一种例外。同一习惯法既涉及人又涉及物,应看作物法,同样适用属地法,即物之所在地法。
创始人:杜摩兰、达让特莱。 时间:16世纪。 3、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内容:胡伯三原则:一、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适用,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二、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长期或临时居住的人,都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三、主权国家出于礼让应保持外国法的效力,前提是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第三条原则包含的既得权的观点对后来英美法学派发生重大影响。为戴西和斯托雷所继承和发扬。
意义: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创始人:保罗.伏特、胡伯。 时间:17世纪。
4、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内容:从法律关系的差异性入手,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本质上都与一个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个特定的地域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当适用的法律。 如何寻找“本座”? 法律关系是由一连串的法律事实构成的,其中最能体现某法律关系总体特征的法律事实可以被分离出来,它就是“本座”(连结点)。
意义:通过寻找本座(连结点)解决法律选择,使国际私法具有可操作性。促进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奠定了近代国际私法的基础。奠定了“最密切联系”理论的基础,被誉为现代国际私法的奠基人。把复杂的法律关系简单化,确定一个本座,是僵化的表现。
创始人:萨维尼。 时间:19世纪。 5、英国的既得权说
内容: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能承认或执行外国法,也不能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法官所承认或执行的是根据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
意义:既得权的观点构成英美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并指导司法实践。保护既得权利,维护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至今仍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目标。
创始人:戴西。 时间:19世纪。
6、库克的本地法说: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外国法,但只能是将外国法规范并入自己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是本地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该学说批判了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促进了美国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形成。
7、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以“结果选择”代替“管辖权选择”,考虑所适用法律的内容以达到结果的公正。区分“真实冲突”(一个以上州存在利益)与“虚假冲突”(一个州存在利益),并对此提出了解决方法。追求结果公正,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为法官进行法律选择提供了指导。何谓结果公正?没有统一的标准。
8、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每一个法律都表达了内国社会、经济或管理的政策。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办法,就是考察蕴含在相关法律中的政策,进而分析哪个国家(州)的政策适用于国际私法案件时具有合理的利益。法律冲突分为真实冲突与虚假冲突。虚假冲突是指只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案件中具有利益,真实冲突是指有关国家的法律在案件中都有利益。对于真实冲突,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地法存在利益时)或者那个有更大“政府利益”的国家(州)的法律。该学说全部抛弃传统的冲突原则,过分强调法院地法的作用,势必造成对国际私法的全面否定。
9、里斯与《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内容: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和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考虑的因素:(1)州际和国际制度的需要;(2)法院地的有关政策;(3)其他利益州的政策及利益;(4)正当期望的保护;(5)特定领域法律所依据的基本政策;(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7)法律易于确定和适用。
意义:
(1)确立了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打破了以往传统冲突规范的 …… 此处隐藏:346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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