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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关于旅行社放宽备案的通知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02
导读: 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 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来源:监督管理科 发布时间:[2015-10-29] 各县区旅游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开发区旅游局,市蒙山旅游区旅游局,市直旅行社: 现将《国

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

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来源:监督管理科 发布时间:[2015-10-29]

各县区旅游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开发区旅游局,市蒙山旅游区旅游局,市直旅行社:

现将《国家旅游局关于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应向分社、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领取《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的备案序号由市旅游局统一编号,各县区旅游局在上报备案信息时,索取该分支机构的编号及备案登记证。 二、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提交资料 1、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设立备案登记表;

2、设立社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分社、服务网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分社、服务网点负责人与设立社签订的劳动合同、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5、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

此外,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还需要增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分社的经营范围要与增存质量保证金的数额相符,增存质量保证金的存单上需要有银行加注“设立临沂分社增存”字样的说明。 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设立社的印章。 三、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的管理

各县区旅游局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依法对辖区内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进行备案登记和日常监管工作。

1、国内社分社的业务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出境社分社的业务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国内社服务网点的服务范围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出境社服务网点的服务范围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2、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应该设在方便出入和认识的场所,其面积和设施设备应满足招徕、咨询服务的需要。

3、旅行社应加强对分社、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4、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要将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或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分社或服务网点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将严格按照《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进行处理。

附件:国家旅游局关于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临沂市旅游局

2015年10月27日

国家旅游局关于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

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旅发〔2015〕 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精神,现就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设立服务网点区域范围

允许设立社在所在地的省(市、区)行政区划内及其分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不受数量限制。

在设立社所在地的省(市、区)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的,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设立社营业执照副本、设立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旅行社在其分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的,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设立社营业执照副本、设立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分社的营业执照、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二、落实分社和服务网点设立政策

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切实按照《旅行社条例》及本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分社和服务网点的备案工作,不得增设或变相增设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政策障碍。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针对市、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不依法依规开展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工作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加强对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的服务监管

各地要进一步引导旅行社增强风险管控意识,审慎确定分支机构设立的数量和规模;督促设立社切实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和人员培训,依法承担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要加强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对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改进服务监管手段,提升服务监管水平,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协同设立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国家旅游局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旅游局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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