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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1
导读: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工程漏项等失误,设计单位、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工程漏项等失误,设计单位、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2、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

3、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计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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