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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1
导读: 不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情况紧急确需提前开工的,区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应当报区政府批准。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单位必需每月及时向区计划主管部门报

不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情况紧急确需提前开工的,区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应当报区政府批准。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单位必需每月及时向区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情况。

第二十五条、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拨付情况每月及时报送区计划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区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项目单位凭批准立项、下达投资计划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区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区财政部门直接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区财政部门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直接支付的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项目、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共同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的设备和单纯设备购置项目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项目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区建设工程管理站应在收齐文件、材料后的四十五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区审计机关审核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就政府投资项目中的重大事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五、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区政府应当在每一计划年度内至少二次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区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区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区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项目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区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六、处罚办法

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撤消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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