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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实施办法g(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14
导读: 12、通风设施周围5米范围内存放杂物、电气设备或设臵工具房。 13、瓦检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瓦斯日报表、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 14瓦斯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 15、风

12、通风设施周围5米范围内存放杂物、电气设备或设臵工具房。 13、瓦检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瓦斯日报表、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

14瓦斯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 15、风筒损坏未及时补上。

16、综采、综放面移架时架间喷雾不及时或放顶煤不及时使用喷雾。 17、井巷高冒区不及时处理、没有挂牌管理定期检查。 18、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

19、高瓦斯区域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

20、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料滞后切顶线或未拆除锚杆螺母并剪网。 21、台帐、报表、记录工弄虚作假。

22、随意关闭运煤中转载点防尘三通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 23、防尘冲洗制度未按规定执行,造成巷道煤尘堆积、飞扬。 24、采掘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 25、煤层注水效果达不到标准强行生产。

26、煤机、掘进机割煤时不开启内、外喷雾和内、外喷雾压力达不到要求及每个截头有3个及以上内喷雾头堵塞强行生产。 27、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维修处理。

28、气体分析员和煤层注水化验员不按标准操作或弄虚作假。 29、救护队员携带的装备不齐全。

30、救护队员在佩戴呼吸器时通过口具讲话(佩戴正压呼吸器除外)。 31、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 六、火工品专业“三违”行为界定 (一) 严重“三违”行为

1、 爆破时不装水炮泥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为炮眼封泥。 2、 放明炮、放糊炮、违章处理拒爆。

3、 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 4、 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5、 不使用矿用防爆型放爆器爆破。

6、 警戒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和爆破前爆破工未发出警号;爆破后爆破工、班长、瓦检员未巡视爆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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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爆破。 (二) 一般“三违”行为

1、 用车辆运输雷管未低于车厢上沿100毫米,或雷管箱侧放、立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沿。

2、 库房的发放峒室存放量,炸药超过3箱、雷管超过300发。 3、 火工品管理账、卡、物不相符。

4、 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罐笼运送速度超过规定。

5、 将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6、 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或存放数量超过规定。 7、 爆炸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

8、 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 9、 炮管人员不按爆破说明书审批雷管、炸药。

10、 装配引药时,未避开电气设备;折断或损坏脚线的,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拧结成短路。

11、 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12、 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

13、 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

14、 未按爆破说明书布臵炮眼、装药、封孔、联线等进行爆破作业。 15、 爆破工未随身携带爆破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拧结短路。

16、 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17、 炮采工作面未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 18、 爆破母线有明接头或用非绝缘胶布包扎。

19、 爆破母线未悬挂的,或与电缆、信号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 20、 炮眼深度超过2.5米,封泥长度小于1米;光爆时,周边眼封泥长度小于0.3米。

21、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炸材料。 22、 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炮泥。

23、 用爆破方式处理溜煤眼、小井时,未使用被筒炸药或低于该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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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的炸药。

24、 放炮器不及时缴回。

25、 爆破崩倒棚柱不处理而继续爆破。 26、 炮后不检查、收集遗漏未爆的雷管、炸药。 27、 装好未放的炮未交接清楚。 28、 转借炸药、雷管。 29、 无措施进行反向装药爆破。

30、 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仍爆破的。 31、 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

32、 迎头20米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仍爆破的。

33、 用车辆运输雷管、炸药时,未设“危险”标志,搭乘无关人员,未用帆布覆盖、捆紧。

34、 爆破母线未及时拧结成短路。 七、共性部分“三违”行为界定 (一) 严重“三违”行为 1、 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

2、 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 3、 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4、 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5、 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 6、 酒后下井上岗。 7、 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8、 穿化纤衣服下井。 9、 井下随便拆卸矿灯。

10、 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 (二) 一般“三违”行为 1、 班中睡觉。 2、 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3、 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 4、 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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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 6、 瓦检员未按规定配备。

7、 跨越胶带运输机,不走专设过桥。 8、 不按规定发送信号。 9、 井下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 10、 人行车、罐笼超员。

11、 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 12、 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 13、 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14、 井口及下井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 15、 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 16、 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

17、 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18、 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

19、 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20、 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 21、 不执行一工程一措施。 22、 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 23、 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 24、 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上井。 25、 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 26、 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 27、 消防器材不按规定安设。

28、 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 29、 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30、 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 31、 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32、 高空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

33、 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 34、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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