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南昌航空大学体育法学教案Microsoft Word 文档 - 图文
南昌航空大学体育法学教案
教师姓名: 张文鹏 授课对象:体育学院 年级 班
课程名称 授课题目 授课时间 体育法学 第六讲 体育法专题 授课形式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 周次/课次 课堂讲授 课程类型 必修课 教学目标 了解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问题,掌握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及认定 重点、难点 重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及认定。 难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教学设计(内容安排与要求、组织形式、时间分配) 备注 内容安排 第一节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 体育伤害事故是学校体育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也是困扰体育教师、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严重问题。在伤害事故中,一要研究法律,明确学校和体育教师在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二要重视预防处理,把伤害事故降到最低限度,切实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体育是手段,健康是目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有效防范,应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必然追求。因此,从法律上了解责任事故及其范围,明确法律责任,正确处理和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对于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实施课程改革,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非常迫切的。 一、明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与法律责任意义 (一)时代背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管理已逐步步入法制化轨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写进宪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是我国的基本法治要求,人们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维权方式。 (二)体育教学改革要求 1
体育与健康课程改革已进入了一个实质性的阶段,课改以“健康第一”为指导,以学生的健康发展为最终目标。如果时有伤害事故的发生,课改将面临巨大挑战。在这样一个环境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应引起我们体育教师的高度重视。 学校体育包括体育教学、课外活动、课余训练和竞赛活动等。由于体育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学校体育活动中存在着伤害事故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因素,有的是可预见的,有的不可预见,这就是学校体育和体育教师所要承受的一种风险。有的学校为了降低伤害事故发生,尽量少开展或不开展体育活动,体育教师也尽量删除带有一定安全问题的教材,以致因噎废食,学校的体育工作质量就受到不利影响,课程改革将受到一定冲击,以致学生在体质健康上受到影响。因此,明确学校体育活动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学校体育才能得到健康发展,学校和体育教师才能摆脱学生伤害事故的困扰,明确自己的职责,增强责任感。也有利于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全面落实,学校、家长、社会等才能真正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学校的法制化建设,依法治教,依法执教,让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真正懂得在法制环境下的“有所为,有所不为”。这对我国推进法治化进程,学校的长治久安等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范围及其责任认定 (一)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概念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损伤与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任何时间与空间范围,但在认定责任时必须从空间和时间范围内的规定性和法律关系及归责原则上明确,这是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所在。 (二)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 1.从法律关系上看 学生与学校的法律责任关系在过去比较模糊,近年来围绕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诉讼,大多为家长诉学校。其理由是,家长把孩子交给了学校,就意味着家长已经将其监护责任委托给了学校。于是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伤害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一定责任。 2.从以往的判例看 法庭往往支持或部分支持这一观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认定监护关系主要以血缘关系和财产关系为前提,而学校与学生关系都不具备这两个条件,所以学校不可能与学生存在监护关系。《教师法》、《教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管理和保护,以及采取必要的预防 2
措施”,从这里可以看出学校与学生只一种职责关系。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因此,学校与学生没有监护关系。学校和体育教师在组织管理体育活动中,直接负有对学生的管理、保护和安全教育的职责。 3.从学生伤害事故范围与责任认定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这从时间、空间上和受伤害主体上对学生伤害事故作了明确界定,在事故责任认定上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如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则不承担责任”。可见,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必须从学校和教师的管理职责范围和过错上加以认定,适用过错原则,即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 三、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有学校责任、学生与监护人的责任、第三方责任。 在责任方式上,主要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对于作为和不作为地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对于免责,《办法》已作了明确规定。对学校,在责任关系上涉及更多的是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在责任方式上主要涉及赔偿责任。 1. 职务责任 对于学校责任、学生和监护人的责任以及第三方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作了明确规定,这里就不赘述。所谓职务责任就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来承担责任的”。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育教学或组织的校内外体育活动中,学校负有管理安全教育和管理保护职责,体育教师也同样具有这种职责,《办法》第27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也就是说体育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个人有可能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或其他责任。在法律上的“可以”具有或然性,即可以承担责任,也可以不承担责任。因而,在整个学 3
校体育活动中,体育教师应明确职责,按科学规律办事,如:在体育设施方面,体育组及体育教师应主动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等,因为体育教师或体育组有一定管理和发现问题的职责。在体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内外体育活动中,要重视常规管理和教育,遵守职业道德,积极预见各种意外事故,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等;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学生予以注意等等,这样我们才能较好地避免或转移责任。 2.个人责任 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责任的。在学校体育活动中,有的体育教师往往在未经学校允许或学校不知道的情况下自己搞一些体育活动或比赛,或者私自进行的训练,外出交流或让学生参加无关的比赛等,违反学校规定的活动。如果一旦造成学 …… 此处隐藏:330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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