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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0
导读: (二)被征收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 (三)经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其标准按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其它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

(二)被征收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

(三)经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其标准按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其它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以上资金尚不足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市财政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第三十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腾地。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地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腾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逾期拒不腾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实施调控和管理。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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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标准、购房补助费标准、重建用地补助费标准、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奖励费等其他补偿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现行补偿标准附后)。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浏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原《浏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浏政发〔2005〕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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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征地补偿标准

表1-1 土地补偿费标准(一)

≥≥≥0.34~ 0.47~ 0.69~ <0.47 <0.69 <1.17 补偿倍数 补偿金额 土(倍) 地类种别 征地 类 (元) 年产值(元/亩) 水 一 田 二 专 业 一 菜 地 二 专 业 鱼 二 池 旱土 2610 26100 23490 20880 18270 15660 一 3780 3060 37800 30600 34020 27540 30240 24480 26460 21420 4500 45000 40500 36000 31500 1800 1530 18000 15300 16200 13770 14400 12240 12600 10710 灌溉水田,有沟、渠、坝等。 望天田、冷浸田、9180 冲尾田。 有砖、砼沟、渠、池等;水田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27000 60%予以补偿,旱土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40%予以补偿。 只具备上述部分条22680 件。 10800 18360 砖、砼、石沟、渠、护坡及充氧设备。 只具备上述部分条件。 备注 10 9 8 7 6 人均耕地面积(亩/人) <0.34 ≥1.17 1260 12600 11340 10080 8820 7560 注: 1、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2、备注栏中注明的生产设施不另行补偿;3、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4、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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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土地补偿费标准(二)

土 地 种 类 果园、茶园 备 注 种植规则、成厢成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块、水利自然条件好。 种植规则、成厢成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块、水利自然条件80%补偿 好。 人造用材林地、非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人造乔木林地、灌50%补偿 木林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 20%补偿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60%补偿 补 偿 标 准 其他经济林地 其他林地 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地 水塘、藕池、渠、坝等 农田水利用地 水库 乡(镇)村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企业用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和 村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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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安置补助费标准(一)

<0.34 ≥0.34~<0.38 ≥0.38~<0.42 ≥0.42~<0.47 ≥0.47~<0.53 ≥0.53~<0.60 ≥0.60~<0.69 ≥0.69~<0.81 ≥0.81~<0.96 ≥0.96~<1.17 ≥1.17~<1.5 人均耕地面积(亩/人) 土补偿倍数补偿金额 (倍) 地类种别 征地 (元) 年产值(元/亩) 类 水一 田 二 专一 业菜二 地 专一 业鱼二 池 旱 土 1800 1530 4500 3780 3060 2610 1260 ≥1.5 15 14 13 12 11 10 9 8 7 6 5 4 27000 22950 67500 56700 45900 39150 18900 25200 21420 63000 52920 42840 36540 17640 23400 19890 58500 49140 39780 33930 16380 21600 18360 54000 45360 36720 31320 15120 19800 16830 49500 41580 33660 28710 13860 18000 15300 45000 37800 30600 26100 12600 16200 13770 40500 34020 27540 23490 11340 14400 12240 36000 30240 24480 20880 10080 12600 10710 31500 26460 21420 18270 8820 10800 9180 27000 22680 18360 15660 7560 9000 7650 22500 18900 15300 13050 6300 7200 6120 18000 15120 12240 10440 5040 注:1、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2、水田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60%予以补偿,旱土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40%予以补偿;3、另行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根据征地面积,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4、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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