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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银监办[2007]84号(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0
导读: 第十二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第八条第一项、

第十二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拟任人,申请人如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可以提出个案申请。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临时主持工作超过3个月的副职,应按照正职任职资格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向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西银监局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西银监局应向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西银监局征求监管评价意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西银监局应书面通知拟任人及其所在机构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一)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的;

(二)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情形的;

(三)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西银监局的监管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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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四)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

第十六条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被重新选举或聘任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重新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第十七条 申请人分别不同情况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一)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支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等中资商业银行各类分支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法人机构等各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适用相同的申请材料目录。

1. 任职资格申请书。对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逐项说明审核意见,需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提供其具备足够的知识、经验、能力担任该职务的充分理由。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4.个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材料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最高学位证明的复印件(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5.个人承诺书。内容至少包括: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如涉及董事或其他兼职人员时,还需提交“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的承诺书。

6.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7.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告至少包括: (1)业务经营状况; (2)合法合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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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4)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5)审计结论。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法人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材料目录,除应当报送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报送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决议、董事会选举董事长的决议及聘任(或经授权高级管理层聘任)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长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材料目录,除应当报送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报送:

1.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董事(理事)的决议。

2.董事(理事)会选举董事(理事)长、副董事(理事)长,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机构董事(理事)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材料目录,除应当报送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报送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董事(理事)的决议。

第十八条 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应同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一)电子文档报送格式:

依照银监会下发的客户端程序预设内容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基本信息。

(二)纸质材料报送格式:

1.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二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如有抄送机关的,应增加一份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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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且字体不小于五号。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5.申请书抬头根据行政许可实施权限表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分局”。

6.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及其合法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手机、传真、机构(通讯)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

第三章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二十条 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等环节。各环节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山西银监局行政许可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山西银监局提交,由山西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西银监局提交,由其受理并初审,山西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其中,对于董事长、行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经报银监会备案后,山西银监局作出决定。

前款所述拟任人需要个案审核的,由山西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直属支行)及以下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提交,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前款所述拟任人需要个案 …… 此处隐藏:145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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