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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银监办[2007]84号(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0
导读: 3.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三)审批权限 银监分局辖区内分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自助银行变更住所,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

3.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三)审批权限

银监分局辖区内分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自助银行变更住所,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以及太原辖区内的分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自助银行变更住所,由山西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三、分支机构升格 (一)申请人

拟升格机构的法人机构。 (二)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载明营运资金拨付及占资本总额比例情况的说明;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升格机构的服务区域现有同业竞争状况、业务重点领域和经营策略、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并附主要经营指标预测表及其预测依据和说明;

3.法人机构对拟升格机构的主要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书; 4.法人机构拨付营运资金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5.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结构);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升格为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或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的,同时应提供关于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和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储蓄所升格为分社应当符合分社设立条件,参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71条;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储蓄所升格为信用社应当符合信用社设立条件,参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77条;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非法人机构升格为支行或分理处应当符合支行或分理处设立条件,分别参见《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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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86条、第92条。

(四)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储蓄所升格为分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储蓄所升格为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储蓄所升格为分理处,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山西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太原辖区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储蓄所升格为分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储蓄所升格为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储蓄所升格为分理处,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由山西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三章 邮政储蓄网点变更名称、住所

第一节 变更名称

一、申请人

邮政储蓄网点变更名称,由设立在地区(含地级市)以上的,拟变更机构的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主要说明变更名称的原因;

(二)有权上级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同意其变更名称的批文; (三)因行政区划变动的,需要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文件; (四)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三、审批权限

银监分局辖区内邮政储蓄网点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报山西银监局备案。

太原辖区内的邮政储蓄网点变更名称,由山西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二节 变更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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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网点变更住所只限于同城区域或同乡(镇)的范围内,不得跨县、跨乡(镇)变更住所。邮政储蓄网点不必与邮政营业网点整体变更住所。

邮政储蓄网点变更住所,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一、申请人

邮政储蓄网点变更住所,由设立在地区(含地级市)以上的,拟变更机构的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筹建阶段

1.申请书。应载明拟变更住所机构全程、拟变新址、变更理由,以及在开业前所选择的在原址继续营业、或临时停业、或与其他营业性机构合署营业的方式;

2.上级机构同意变更住所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变更住所后业务发展预测;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因变更住所等原因造成变更名称的,在申请变更住所等变更事项时应同时申请变更名称。申请材料中还应补充下列内容:

1.申请变更住所的申请书中同时申请变更名称;

2.有权上级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同意其变更名称的批文。 因变更住所需要临时停业的,还应当补充下列内容: 1.申请书中说明停业期限、恢复营业措施等情况; 2.有权上级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同意其临时停业的批文; 3.临时停业后的善后处理方案; 4.临时停业公告样式。 (二)开业阶段 1.申请书;

2.拟变更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因行政区划、街道名、门牌号等情况变化,而实际机构地址没有变动的,变更住所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有权部门出具的行政区划、街道名、门牌号等情况变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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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三、审批权限

银监分局辖区内邮政储蓄网点变更住所,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报山西银监局备案。

太原辖区内的邮政储蓄网点变更住所,由山西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四章 行政许可流程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一、由下级机关受理、上级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的主送单位应当为决定机关。

二、受理机关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其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机关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在期满后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在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撤回申请。受理机关应在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应由受理机关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并由受理机关交予或邮寄给申请人。

第二节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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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下级机关受理、报上级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下级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 …… 此处隐藏:213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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