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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操作规范(试行)(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3
导读: 浙商保险制度规范 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操作规范 第四章 立案及未决估损管理 第十九条 确认申请人资格 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保险金请求权,对确有特殊原因,权利人本人无法申请委托他人

浙商保险制度规范 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操作规范

第四章 立案及未决估损管理

第十九条 确认申请人资格

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保险金请求权,对确有特殊原因,权利人本人无法申请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必须向公司提交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章,确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 立案的条件

对于同时符合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出险;理赔申请在保险条款规定的期间内提出;提供保险条款约定的相关单证的案件才可予以在规定的时效内进行立案。

另外,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以每一个具体的被保险人为单位立案,如果这个被保险人同时投保有几份有效的保单,而保障责任相同(也即身故或伤残保障)也需单独立案处理。

第二十一条 系统立案

根据报案和抄单信息,立案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理赔系统中核实承保信息后,及时在系统中立案,根据系统生成的赔案号建立书面案卷。

立案修改时,不能修改原立案信息,但能修改估损清单。 由于特殊原因致使赔案出现接报案之日起5天后的延迟立案,需由相关责任人说明原因,报请分公司最高职级核赔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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