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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联合验收(2014)(7)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4
导读: 1.建设单位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验收的函(原件盖章1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意见书(复印件1份);如已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备案或批复,同时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表)复印

1.建设单位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验收的函(原件盖章1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意见书(复印件1份);如已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备案或批复,同时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表)复印件。

3.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组成说明(原件盖章1份); 4.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卫生防护用品清单。(原件盖章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 建设项目,需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 如已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审查批复,同时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复印件1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2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2份);

5.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2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2份);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需提交的资料(需试运行时间30-180日期间进行控制效果评价,评价报告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公函(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2份);

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2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严重项目需批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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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2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2份);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2份);

8.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2份);

9.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2份); 10.职业病危害一般项目,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2份);

11.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项目,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2份);

12.特殊项目如需报送其他材料的,将在申请时一次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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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卫生验收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二、设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4条、第8条 三、审批条件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4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8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2.?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第十一条 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二、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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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三、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四、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第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

3、现场符合卫生部?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年)的要求

四、申请材料

1.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书; 2.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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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其他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设施测试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设施测试结果汇总 二、设定依据

佛公消?2013?46号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三、办理条件

申报消防验收设施测试的建设工程,应是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四方责任主体自测合格的新建工程,且符合佛公消?2013?46号明确规定需进行消防设施测试的工程项目范围,具体如下: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 ㎡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 ㎡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 ㎡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5、二级及以上石油库,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库,占地面积大于20000 ㎡的甲、乙类大型化工企业;

6、独立的地下公共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以及纳入省、市级重点建设工程计划的项目;

7、经专家论证或性能化分析的建设工程。 四、申请材料

佛公消?2013?46号明确规定应当提供的材料: 1、消防验收设施测试项目申请单; 2、消防设施竣工自测报告;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7、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9、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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