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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联合验收(2014)(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4
导读: 职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验收标准实施各专项验收工作,并对联合验收过程的审批结果、勘察意见和出具的法律文书负责。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一)

职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验收标准实施各专项验收工作,并对联合验收过程的审批结果、勘察意见和出具的法律文书负责。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设计文件要求建成竣工。

(二)建设工程按消防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建设项目已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建设,落实污染防治工作,配套污染治理设施。

(五)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六)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包括总计算容积率面积、总建筑面积、分层建筑面积、分层计容建筑面积、绿化面积、基底面积、停车数量面积等测绘数据和测绘图纸资料)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已经完成。

(七)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八)已正式通水、通电。

(九)各项公共、市政配套设施(如居委会、公厕垃圾站、社区警务室等)已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十)除上述内容外,其他规定的测量和检测工作均已完成。 第八条 联合验收的工作流程

(一)业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性质和联合验收的受理范围,并按照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出具收件回执;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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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补齐材料后重新申请。

(二)资料审查。各专项验收的审批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反馈审查意见。特殊项目及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现场勘察。材料审查合格、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窗口在4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由联合验收办组织各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进行现场勘察验收,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到场配合现场勘察验收工作。各相关验收人员按职责规定分别开展各单项验收,现场勘察完成后,验收人员在?现场勘察意见书?上填写验收结论并签字确认。

(四)出具文书。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办制作?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盖章确认并出具相关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建设单位。 (五)备案。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在现场勘察后,应根据相关法规当场出具单项验收结论。对于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内容;情况较复杂,不能当场出具单项验收结论的,可先提出初步验收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联合验收窗口出具单项验收明确结论,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有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整改内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向联合验收办提出复验申请,联合验收办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

第十一条 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应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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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再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建设窗口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若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土建工程、生产设备和环保治理设施或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其中土建工程纳入联合验收范围,并由环保部门或安监部门出具落实“三同时”情况检查意见;生产设备及配套的治理防护设施待达到验收条件后,由环保部门或安监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验收意见抄送区联合验收办备案。 第十三条 参加现场验收的相关单位应指派工作人员准时参加验收,不得无故缺席,否则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缺席单位承担。因特殊情况确需改期的,应在约定验收时间前一天报联合验收办批准,并提前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应认真负责,做好各项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工作组对验收工作全程督查督办,并按照?佛山市禅城区机关效能检查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于在验收过程中出现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佛山市禅城区机关效能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前置条件、变更审批流程。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和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前置条件的,由相关单位报区联合验收办审查后公布。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联合验收办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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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 山 市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联 合 验 收 流 程 图

现场勘查 是 规划验收文书 (规划主管部门) 环保验收文书 (环保主管部门) 备注: 1.备案阶段各事项请到各部门办理; 2.整改环节为非必经环节。如初次验收不通过则进入整改复验环节,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则统一办结重新进行受理。 特殊项目相关验收文书(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等) 联合验收办终审意见(联合验收办) - 6 - 受理申请 审查材料 整改复验 送达文书 备案阶段 受理联合验收 (联合验收窗口) 否 现场勘查(联合验收办各成员单位) 整改通知书 防雷装置验收文书 (气象主管部门) 审查材料(联合验收办各成员单位) 组织现场勘查 (联合验收办) 是否通过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适用于非消防验(公安收工程项目)消防部门 整改 现场勘查意见书(联合验收办及各成员单位) 联合验收现场勘查意见书人防验收文书 (人防主管部门) (联合验收办各成员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主管部门) 复验 消防验收文书 (消防主管部门) 卫生验收文书 (卫生主管部门) 排水验收文书 (排水主管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建设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 :必经流程 :可选流程

联合验收报验须知

申报联合验收前,已通过部分专项验收的,请提供该专项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书有效复印件一式两份;如有部分专项免于验收,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复印件一式两份。 注:

1、凡是在建设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申报规划条件核实、环保验收和质监验收监督。

2、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均应申报防雷装置验收。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申请人可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4、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被抽中的,在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消防备案受理回执的有效复印件,无需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5、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被抽中的,若其他专项验收申请工作未准备好的,应先完成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向联合验收办申请其他专项验收时,需提供消防备案受理回执的有效复印件。

6、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被抽中的,且申请其他专项验收工作已准备好的,则该项目的消防专项可纳入 …… 此处隐藏:133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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