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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6
导读: 对于属于特殊流域的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60%补助比例。对于其他特殊地区补助比例,执行有关特殊政策规定。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请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 报工作。 项

对于属于特殊流域的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60%补助比例。对于其他特殊地区补助比例,执行有关特殊政策规定。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请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

报工作。

项目单位要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综合信用承诺书。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包含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专项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情况、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等,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核准批复和备案文件),以及其他材料。综合信用承诺书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按照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等。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新开工和续建两类项目开

展审核,自行确定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其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一)新开工项目(未安排过专项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项目已列入相关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储备库,以及相关治理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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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3. 项目单位已建立法人责任制;

4. 项目可研(核准、备案)、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稳评、能评等前期审批程序完备合规(相关环节审批时间早于计划安排年度2年以上的,审批单位需确认审批内容是否有效;涉及用地性质变更的要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并能在计划年度的6月底前开工;

5. 项目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资金到位率达到15%以上,对于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投资完成率不能超过50%;

6. 项目需要地方政府偿还债务的,符合地方债务管理规定; 7. PPP等社会投资参与的项目,专项投资权益归属明确,开工条件成熟;

8. 项目能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建设,并在计划年度完成申请投资任务;

9. 项目未重复申请使用其他中央专项投资;

10. 污水处理、污水提标改造和再生水处理项目,以及垃圾处理和垃圾收运项目的建设规模要与实际需要匹配;

11. 污水管网收集工程要具备污水收集效益; 12. 污染底泥清除工程中,底泥存在严重污染情况; 13.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续建项目(已安排专项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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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按照投资计划下达建设任务开展实施,已下达投资计划基本执行完毕;

2. 项目尚未完工,且仍处于合理工期内;

3. 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率要比专项投资计划安排进度高10%以上;

4. 项目补助投资尚未达到补助上限,能在计划年度完成申报投资任务;

5. 项目未申请使用其他中央专项投资; 6. 项目建设中已落实信息公开要求; 7.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对于审核和公示通过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

在准确核实项目总投资、建设规模和投资安排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补助标准测算项目投资上限,并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报送年度专项投资安排建议。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和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对省级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核

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省份,省级发展改革委要重新开展审核并报送年度专项投资安排建议。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结合各地水污染物减排任务

和考核情况、重点支持地区和流域、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以及各地投资需求情况,确定各省份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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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第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额度,

在通过审核的项目范围内,按照标准自行确定年度计划建设内容和投资任务,并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可合并办理。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的年

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切块下达各省份项目总体建设任务、年度专项投资总额和其他投资总额,不单独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补助标准、中央预算内

切块额度和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确定投资计划分解方案,将建设任务、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分解下达至具体项目,优先安排前期工作扎实、实施进度良好、预期治理效果佳的项目,避免项目重复安排中央资金。省级发展改革委在确定分解方案后,要按照规定时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分解报备。

第十九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计划。对于

存在专项投资有结余、未按时开工、建设规模调减等情况和问题的项目,以及其他因处罚变更专项投资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进行调查、处罚,并及时按要求调整投资计划。对于拟调入投资计划的,要异地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其中,新开工项目要履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并确保项目已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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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计划时,如下达等同建设任务调增或未发生变化,省级发展改革委应按标准调整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如下达等同建设任务调减,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切块投资计划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涉及投资计划调整的项目,要及时通过在线平台进行调整更正。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

同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专项投资,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分解投资计划时,要按照责任到人的原则,对每个项目明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市县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组织有关地方发展改革委

和项目单位,依托在线平台进行按月调度,如实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切实履行信息填报的管理督促指导责任,层层落实填报责任,加强数据审核,并对项目建设信息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预警。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日常监管责任

单位应在其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开项目实施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和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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