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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6
导读: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 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加快推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

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加快推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

批准同意的流域水污染防治或水环境治理规划(方案)。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流域和海域。规划项目建设资金由地方负责筹措,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参与建设,推进项目建成投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投资是指为推进规划实施由国家

发展改革委安排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专项投资可对重点流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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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专项投资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安排。国家发展改革

委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专项投资额度、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将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投资额度和建设任务等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时限报我委备案。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专项投资的主管部门,主要履

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 (二)研究制定专项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投资补助标准、处罚规则,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原则和范围,组织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专项投资计划。

(三)确定分省(区、市)年度专项投资切块额度,下达切块投资计划。

(四)督查专项投资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稽察和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有序推进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予以整改和处罚。

第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作为专项投资的组织实施部门,主

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督促相关地市编制批复流域综合治理方案。 (二)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加强中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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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之间的衔接,避免重复安排项目。按照专项投资额度,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审核结果和上报文件负责。

(三)按照要求和补助标准,将投资计划分解至符合条件的具体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负责投资计划的整体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地市按照计划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并按要求定期开展项目调度,核实调度信息。

(五)制定监管计划,组织开展稽察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计、稽察和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进行整改、处理,并按规定开展处罚和调整投资计划。

第七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是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的

日常监管责任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责任: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管理日常监管台账。

(二)对项目建设手续、建设进度、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建设内容和信息报送等情况开展检查,确保项目实施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同时,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稽察、检查和督查工作。

(三)派出的项目监管责任人,要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开工、建设和竣工到现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问题及时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抄报省级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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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项目单位是专项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

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执行承担主体责任。

(一)严格履行项目前期工作程序,落实资金渠道,并对投资行为承担责任。严格按要求提供真实的项目申报材料,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

(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相关资金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建手续,并按照批复建设内容、规模和工期组织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申请开展竣工验收。

(三)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项目建设信息;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后,要及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自觉接受稽察、检查和督查,配合开展绩效评价。认真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意见,向上级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章 投资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专项投资支持的项目要列入规划储备库,支持的项

目类型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和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的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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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专项投资规模、流域治理的总体要求和治理形势需要,对年度纳入专项投资支持范围的流域和项目类型给予适度调整。

第十条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设立中央预算内投

资补助上限,原则上专项投资安排金额不能超过补助上限,具体由项目估算投资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共同确定。对于建设资金实际缺口较小、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较少的项目,可按项目实际申报需求安排专项投资。

(一)投资估算标准

污水和垃圾处理类项目的投资估算标准主要按项目主体工程建设造价情况测算。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饮用水水源地治理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类项目的投资估算标准按与水环境治理直接相关的截污、湿地、护坡、底泥清除、生态净化、生态拦蓄等工程建设造价情况测算。

(二)投资补助比例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补助比例总体按东中西部地区划分,分别为30%、45%和60%。其中,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深圳、大连执行30%补助比例;河北、山西、辽宁(不含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执行45%补助比例;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执行60%补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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