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4)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故需改变选修课程科目或退选,须本人申请,主讲教师同意,报学院、教务处备案,且只在开学初两周内进行。学生擅自改变修读课程,所修课程无效;必修课擅自退选,则该课程以“0分”记入《学生成绩总表》,不准补考。
第二十九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考核,若自行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未按时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听课者,作旷课处理。缺考者不准缓考,按不及格处理。
第三十条 面对全校的公共选修课人数少于20人、专业选修课人数少于15人的课程一般不予开设。
第七章 免听、免修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者,如本人认为通过自学能够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内容,可在选课时提出申请,由任课教师和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听(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者可以申请免听两门课程),但仍须参加平时的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和交纳作业,随班正常考核,成绩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但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第三十二条 若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了某门课程,可在选课时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在开学后两周内组织命题考试,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获准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成绩,其成绩计入个人档案,并注明“免修”字样(学生本人须交纳一定的考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师范类专业的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以及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或免修。学生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因特殊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于跟班上课,但须参加学校和体育教研室安排的保健体育课程的学习、锻炼及有关的体育活动,经考核合格。
第三十四条 对于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若学时及教学要求基本达到本专业要求者,须提交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主管教学院长、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及成绩。
第三十五条 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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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主辅修
第三十六条 主辅修是指以本专业为主修,其他专业为辅修。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除学好主修专业外,积极选读辅修专业。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各专业要按规定和条件尽量接收或有限额的接收辅修学生。
第三十八条 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学习不受时间限制,只要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即可取得辅修专业合格证书。辅修专业一般为25~30学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不能因为修读辅修专业而改变修读主修专业的总学分和各类课程的学分。
第四十条 学生未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不颁发辅修专业合格证书,所得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学分;对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的学生,均不颁发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辅修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般从二年级开始可以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教务处公布该学期辅修专业名称和课程安排后,学生若要求修读辅修专业时,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是在上一学期的学习中,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交纳辅修专业学费。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要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务处各存一份。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能因修读辅修专业而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四十七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辅修学籍由开出辅修专业的学院管理。
第九章 双专业
第四十八条 双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同一学位系列中的其它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取得同一学位系列两种专业的毕业资格。
第四十九条 已修满本专业10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的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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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可以在期末选课时提出申请,填写《第二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报本专业所在学院、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经本专业所在学院、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于下学期初交纳第二专业学费,即可修读第二专业。
第五十条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应该修读第二专业的全部课程,但对第一专业已修读过且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第二专业可免修该课程,并承认其学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未修满第二专业规定的学分,不颁发第二专业毕业证书,所得学分一般作为第一专业的任选课学分;经第一专业所在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某些相近课程的学分也可作为第一专业的限选课学分。如已达到我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也可颁发辅修证书。对未取得第一专业毕业证书的学生,不颁发第二专业毕业证书。只有获得第一专业毕业资格,第二专业也完成了应修读的学分,才可准予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修读双专业的学生须按正常学费交纳两个专业的学费。但对第一专业已修读过且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第二专业承认其成绩和学分时,可免交免修课程的学费。
第十章 双学位
第五十三条 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管理学等十一个不同学位系统的任意两个学位的专业,毕业后取得两种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 我校在校本科生修满100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者,允许申请修读我校或其他院校的第二学位。申请第二学位须在期末选课时提出申请,填写修读《第二学位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报本专业所在学院、第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经本专业所在学院、第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于下学期初交纳第二学位学费,即可修读第二学位。申请修读其他院校第二学位的申请程序按所申请的其他院校修读第二学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其他院校在校本科生修满10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者(均按我校学分绩点规定计算),允许申请修读我校第二学位。
其手续是: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同意、我校有条件且同意接收,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方可修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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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来我校修读第二学位的学生,必须系统地修读该专业的全部课程,但对在第一学位已修读过且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第二学位可免修该课程,并可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第五十七条 修读第二学位的学生,须执行我校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按正常入校学生交纳学费,但对在第一学位已修读过且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第二学位承认其成绩和学分时,可免交免修课程的学费。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未修满第二学位规定的学分,不颁发第二学位证书,所得学分一般作为第一学位的任选课学分;经第一专业所在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某些相近课程的学分也可作为第一专业的限选课学分。如已达到我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也可颁发辅修证书。对未取得第一学位证书的学生,均不颁发第二学位证书。只有获得第一学位,第二学位也完成了应修读的学分,才可准予获得第二学位。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在学籍和考试管理方面提到的有关事项,按《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和《广州大学 …… 此处隐藏:133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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