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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6
导读: 在校内住宿。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证件签领。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请人代领,代领者必须有证书本人的代领委托书和有效证件。同时,代领者必须持有本人的有效

在校内住宿。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证件签领。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请人代领,代领者必须有证书本人的代领委托书和有效证件。同时,代领者必须持有本人的有效证件。

第四十二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因未获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而结业者,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或重考(单独开设的实验、设计、实习等实践性课程为重做)一次,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经重修、重考、重做后仍有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安排重修、重考、重做,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重修、重考、重做须缴纳规定的费用。 因操行评定不及格者,结业后一年也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表现确有显著进步者才能换发。

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为了加强《大学英语》课程的教学,特作以下规定: 1、普通类本科第四学期《大学英语》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加平时成绩的15%作为该学期成绩,但最高不能超过100分。

2、艺术类、体育类本科第四学期《大学英语》以全国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加平时成绩的10%作为该课程第四学期的成绩,但最高不能超过100分。

3、专科第二学期《大学英语》以全国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加平时成绩的10%作为该课程第二学期的成绩,但最高不能超过100分。 4、本科第四学期《大学英语》、专科第二学期《大学英语》学校不组织补考。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于2004年9月1日起从2004级学生开始执行。2000级至2003级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及教务处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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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2004年修订)

为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实行因材施教的原则,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才,我校实行学分制。

为了使学分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出本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课程

第一条 课程设臵按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类: 1、必修课程

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该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构成大学生素质结构所开设的课程和环节,这类课程主要是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生必须修读。

2、选修课程

指为了拓宽知识面,根据学生本人的志趣和爱好而选择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程必须修读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第二条 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分按下列比例安排: 本科必修课为60%~70%,选修课为30%~40%。 根据大学生成才规律和自学能力,学生每学年选修课总体上按照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由少增多的原则安排。

第三条 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按修读的范围划分,又可以为公共课和专业课:

公共课一般指全校各专业都必须修读的课程;专业课一般指为培养专门人才所需要,为某一专业开设的课程。

第二章 学分

第四条 学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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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计算以某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

1、课内教学(含必要的实践实验),原则上18学时为1学分。学分计算大于0.0小于0.5取0.0,大于0.5小于1.0,取0.5。

2、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毕业论文(设计)等原则上1周1学分。

第五条 总学分

总学分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为主要依据,原则上四年制本科毕业总学分控制在160学分;五年制本科毕业总学分控制在200学分。

第六条 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同时符合分类课程学分要求者,准予毕业。

第三章 考核

第七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在及格及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类,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笔试、口试或实践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考试课按百分制记载成绩;考查课按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载成绩。

第九条 考试工作要按照《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的考核不及格者,安排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记载,其学分绩点与非补考、非重修一样计算。

第十一条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一般不安排补考,须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任选课不及格不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也不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

第十二条 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

第四章 学分绩

第十三条 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

第十四条 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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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是根据课程考核成绩计算出来的,其关系如下表:

考核成绩 所得绩点 90~100分(优) 4.0~5.0(4.5) 80~ 89分(良) 3.0~3.9(3.5) 70~ 79分(中) 2.0~2.9(2.5) 60~ 69分(及格) 1.0~1.9(1.5) 59分及以下(不及格) 0(0) 即:课程考核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其余类推;另一

种成绩记录办法与绩点的关系是:优折合4.5课程绩点、良折合3.5课程绩点、中折合2.5课程绩点、及格折合1.5 课程绩点、不及格折合0课程绩点。

第十五条 课程学分绩与平均学分绩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均应计算学生的课程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如下: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该课程的考核绩点乘以该课程的学分数; 2、学期平均学分绩等于某学期所修课程累计学分绩除以该学期所修课程累计学分数。

3、毕业平均学分绩等于毕业时全部已修课程累计学分绩除以这些课程的累计学分数。

第十六条 学分绩权重

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分别设定以下学分绩权重系数:

课程类别 课程权重系数 学校统考的数学、物理、学院统考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的专业主基础 干课 1.20 1.10 其他课 1.0 本条规定从2004级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 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均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者为学习优秀生,可作为评定三好学生和奖励学生的优先条件之一,对于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且思想品德表现较好者,定为优秀毕业生,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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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弹性学制与间修制

第二十条 学分制管理也把学习时间划分为学年和学期。我校把每年9月至翌年8月设定为一学年;根据现有条件,每学年分为两学期,每学期按20周 …… 此处隐藏:190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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