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2)
6、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7、操行评定累计两次不及格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所作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院提出,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受各种处理离校的学生,返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
2、经诊断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或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
3、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对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二十四条 勒令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五条 凡属第二十一条第6款须退学的学生,在办理退学手续以后,可申请试读。具体规定如下:
1、在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后15天内,经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可试读一年。
2、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间无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3、试读期满,考试或补考及格、各方面表现良好者,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可以恢复学籍,随试读时所在年级按正常学生继续学习。
4、在校期间最多只能试读一次。
5、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仍须按所在年级标准缴纳学费。 6、试读期间若有考试作弊或其它违纪行为者,立即作取消试读资格处理,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继续在校学习。
7、获批准试读的学生,接到试读通知一个月内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动放弃试读资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试作弊者或因有其他违纪行为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纪律处分者,不能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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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内因请假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需隔离、休学或退学的有关疾病,参见《广州大学学生疾病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2、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县级及以上医院签署的意见),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书,方可休学;
3、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4、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不能在学校食宿; 5、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6、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7、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因各种原因须中途暂停学习,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可准许停学,保留学籍一年。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停学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不得连续停学两年,停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书及休(停)学证明书向学院申请复学,由教务处批准;
2、因伤病休学者,应交县级及以上医院最近三个月本人体格检查“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书,并经学校复查合格,认为可以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3、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4、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批准复学通知书到学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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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到注册,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复学处理; 5、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章 考勤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考勤 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1、上课(理论课和实验课)按实际教学学时计算;见习、实习、军训、劳动和社会调查按每天四节课计算。
2、学生的考勤工作,由各学院安排学生干部负责。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于每周星期一把上周的考勤表交到学院统计并保存。各学院每月向学生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3、公共任意选修课由任课教师指定一位科代表负责。考勤的学生每周向任课教师报告。任课教师将学生考勤的情况向各学院报告。 第三十三条 请假
1、学生因故必须请假时,要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请假单》。病假要有医院或者学校医疗机构证明。事假和公假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学生请假:两天内由班主任或者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一周以上由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3、请假的学生回校后,要及时向学院销假,否则按无故超假缺席处理。因故不能办理请假或者续假手续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学院,回校后在一周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处分
1、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六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屡教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毕业班的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其错误达到该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作结业处理。
2、学生在一个学期旷课累计:在20学时内(含20学时)由学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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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评;在21-30学时内给予警告处分;在31-40学时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41-45学时内给予记过处分;在46-50学时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达到51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各学院要把旷课达到21学时以上(包括21学时)的学生名单及时报到教务处,由学校统一作出处分决定。
4、对犯错误的学生,学院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恰当。处理结论要与学生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内修读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各类课程,德、智、体、美合格,取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各类课程的最低学分和总学分者,准予毕业。
学业优秀的学生,修满弹性学制最低年限时毕业(标准学制为4年的,最低年限为3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最低年限为4年)的,须在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批准,上报省教育厅并办理有关手续。已落实就职单位的,可以给予派遣;本科毕业生可以报考研究生。
第三十六条 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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